请您在举报前仔细阅读《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 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 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核、奖励、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重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管理、分级查处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按月或按季组织奖金发放。

      第四条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举报环境污染犯罪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重奖,对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查处

      第五条 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映:
     (一)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xz.gov.cn/hbj/)有奖举报专栏或徐州市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微信公众号有奖举报模块;
     (二)来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行政中心西区综合楼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科收(注明有奖举报),邮编:221008;
     (三)来访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行政中心西区综合楼D310。(各县(市、区)来访地址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进行公示)
     (四)其他途径实名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六条 鼓励举报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举报人进行有奖举报应当通过上述举报方式,并提供真实信息。提供的信息和协助调查主要包括: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提供所有联名举报人有效信息;
     (二)提供被举报人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基本违法事实等证据;
     (三)提供检测报告、音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五)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七条 举报下列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罚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至20万元奖励: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第八条 举报下列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处罚款10万元至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5万元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三)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七)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八)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十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十五)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十六)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十七)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十八)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九)其他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款5000元至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价值、对生态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助调查的贡献等,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对生态环境危害严重,避免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等线索的举报人。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结合本市生态环境执法需要,对本办法第七至九条举报范围予以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奖励相关工作。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并在15日内通过短信、电话、书面告知等方式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举报时确认的电话或短信通知举报人。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接受举报的各途径受理的先后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登记所有联名举报人信息,根据各举报人贡献程度分配奖金;举报一个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个举报事项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四)举报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二)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不在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举报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与本人姓名一致的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以组织名义进行举报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话号码及与本单位名称一致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

      现场确认资格的,举报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按照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确认。举报人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被委托人应当携带本人和举报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原件,并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举报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供核实。

      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自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徐环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我已仔细阅读上述协议,并同意本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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