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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汇编
责任编辑:法律部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24 18: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问题类别:进口企业如何享受自贸协定关税优惠?

  Q: 如何了解进口货物能否享受FTA关税优惠?

  A: 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年版),了解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受惠清单,以及对应的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税率是多少。只有FTA受惠清单范围内的产品才能够享受到进口关税的优惠。准确了解该产品能获得的关税减让幅度和降税进程,才能做好相关的成本核算。同时,也便于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向出口商提出提供相关优惠原产地证书的要求。

  Q: 如何向海关申报?

  A: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的规定,正确填制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其中,要特别关注“随附单证栏”的填写规定,准确填写所进口货物适用的自贸协定对应的协定代码。港澳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申报时,还要注意“备案号”栏和报关单表体中“项号”的填制规定。

  Q: 如何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A: 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货物如果经过非自贸协定成员的第三方中转的,应当在该中转方海关的监管之下,同时由该海关出具货物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证明文件。

  Q: 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有哪些要求?

  A: 我国实施的大部分FTA都要求进口商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和签证机构的印章,甚至签证官的签名,应当与海关相关法规(署令或公告)规定的一致,且签证机构印章,有些还需要签证官签名,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印章和签名一致。

  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申领由出口方(东盟成员国)签发的FORM E格式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而中国-智利自贸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格式则为FORM F。中国-冰岛、中国-瑞士FTA项下允许企业提交“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有关要求详见海关总署令222号和223号。

  Q: 哪些情况可以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A: 各FTA对于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条件各不相同,具体规定可以查阅各FTA的相关海关规章。

  例如:中国-东盟FTA项下,价值低于200美元的货物,可以免于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而中国-新西兰FTA项下,低于1000美元的,也可以免于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但需要出口商自行出具一份书面的原产地声明。

  Q: 货物进口申报时,未及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怎么办?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书面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格式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附件。上述情形,进行补充申报后,有关货物可以取保放行。

  Q: 还有哪些其他取保放行的情况?

  A: 货物进口时,如果进口商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不符合规定,根据各FTA项下对应的海关规章,海关可依据有关自贸协定的规定,对该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进行核查。核查期间,进口商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海关批准对相关货物取保放行。有关保证金的收取、转税或退还,根据海关有关保证金管理规定操作。

  Q: 如何申诉?

  A: 如进口货物被进口申报地海关拒绝给予享受相关协定税率优惠,可以按照各FTA规定向进口方的海关提出申诉,或者根据相关FTA的规定,向出口方海关提出核查请求,由出口地海关依照法定程序向进口方海关提出核查请求。

  (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