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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0802805-2/2022-00015
发布机构: 市供销合作总社 成文日期: 2022-09-26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文号: 徐供办〔2022〕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总社,市社全资及参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管理使用,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标识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思想认识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标志,代表着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规范标识的使用推广,是提高供销合作社工作标准及规范的重要举措,是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剂,也是提高供销合作社软实力、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社及市社全资、参股企业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加强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管理。

二、普及推广,规范管理使用

要根据《关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普及推广、规范使用标识。要按照《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要求,在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办公场所,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办公场所,供销合作社主导的连锁经营(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等)门店及服务网点,供销合作社领办和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及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经营服务场所,规范、正确悬挂“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等图形与文字,庄重、醒目显示供销合作社的统一标识。要在办公事务用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企业生产产品等物品上普及使用标识。要在举办重要会议、活动的会场上自觉使用标识。

三、分级负责,严格备案管理

依照《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本区域范围内的标识管理,提高标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一要明确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所属区域标识宣传推广、使用、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标识使用管理工作有序推进。二要完善备案登记。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各类基层组织以及通过开放办社吸纳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使用标识,应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说明使用用途、范围、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识。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已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无权再将标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三要做好标识维护。各单位要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专人负责标识维护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专管、专人专抓,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市供销合作总社。标识专管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各类标识标牌进行检查,如有老化损坏、变形变色等情况应及时更换和修补。

四、加强监管,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要对本地区标识规范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底,对系统内该用而没有使用和使用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对不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使用情形的,由备案或批准的供销合作社中止或取消其标识使用权。对于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由备案或批准的供销合作社与当地相关执法部门联合依法依规处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徐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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