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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纳入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内容:

(一)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本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工作措施。

(三)本委的重大决定事项、重要活动及工作部署安排、总结等情况。

(四)全市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本委机构及职能设置的文件,各职能处室设置情况(包括处室职能、处室负责人等)。

(六)公务员招录及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等情况。

(七)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八)重大信息披露。

(九)本委信访、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及通讯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量化标准: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组织领导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公开内容。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内容和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是否按照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按照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公开形式。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重点查看各种公示载体或渠道作用的发挥情况;

(四)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公开效果。工作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和综合评定,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委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评议于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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