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信息来源:无锡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4-01-09 13:53 浏览次数: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锡市烟草专卖局修订了《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本次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无锡市局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超过饱和值的网格单元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同时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主营业务不予行政许可;且总量标准、经营面积标准的准入门槛较高;军烈属、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不详尽等等,与当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卷烟营商环境的背景不相适应。

为此,有必要重新修订《规定》,调整优化不合理的准入条件,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零售市场的“门槛”,进一步做好卷烟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以维护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8月27日通过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29人通过 1992年1月1日实施 2015年4月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50号 1997年7月3日颁布实施 2021年11月10日第三次修订)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 2016年5月26日发布 2016年7月20日实施)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法〔2020〕205号 2021年1月4日发布 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6.《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三、修订过程

我局于2023年10月完成了《规定》修订稿初稿,并在全市系统内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修改稿;2023年11月初再次在系统内征求意见;通过召开修订讨论会形成修订草案;2023年11月10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召开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2023年12月12日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023年12月15日,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查;12月26日,经领导批准后完成《规定》发文;12月27日,《规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将原《规定》的16条调整为19条,具体调整如下:

(一)《规定》整体框架分为三章,第一章总则由第一、二、三条构成,与原《规定》第一、二、三条内容一致。

(二)《规定》第二章布局标准由第四条至第十四条构成,对应原《规定》的第四条至第十三条。具体修改调整如下:

1.《规定》的第四条与原《规定》第四条内容一致。

2.《规定》的第五条对应原《规定》第五条,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原《规定》的十二项禁入条款调整至八项。其中第一项、第二项无原则性修改,仅文字描述更为精炼;第三、第四项无变化;第五项对应原《规定》的第八项,禁入范围删除丧葬用品类;第六项对应原《规定》的第九项,无变化;第七项对应原《规定》的第十一项,无变化;第八项为兜底条款,对应原《规定》的第十二项,无原则性修改,仅文字表述更为精炼。

3.《规定》的第六条对应原《规定》第六条,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根据原《规定》实施情况,由原《规定》的三款增加至五款。其中第一款饱和区的参照标准删除区域持证率和消费满足率,将饱和区进一步明确为人均持证率大于或等于饱和值的网格单元,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政策;第二款饱和值的设定也相应的删除“区域面积、消费能力、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等字眼;删除原《规定》第三款,新增加的第三款明确了饱和区内新建的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居民小区、工业园区、办公园区、物流园区、公园景区、大型综合场馆等网格单元的零售点设置规则,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数量与间距限制条件设置零售点。申请人需要提供本区域为新建的、有具体交付使用日期的证明文件;新增加的第四款明确了饱和区内的高速服务区、集贸市场、城市综合体、高等院校、机场等相对封闭独立的区域,许可证新办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政策;新增加的第五款明确了“退一进一”的轮候规则,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4.《规定》的第七条对应原《规定》第七条,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由原《规定》的六项增加至七项。其中第一、第三项仅将“门面房”修改为“商铺”,表述更加规范准确;第二项无变化;第四项将机场零售点的设置进行了详细明确,即机场以安检口为界,内外分开计数;将公园、旅游景点合并表述为公园景区,表述更为精炼;将大型综合场馆新增至限制区范围;并将原有的不超过2个零售点的总量标准提升至3个;根据无锡市场实际,第五项限制区范围删除工矿企业,删除“原则上”的字眼,使条款在操作层面上更加规范;第六项删除原《规定》高等院校“退一进一”原则,在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的基础上增加相邻零售点的可行进间距不少于50米的要求;新增第七项,即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

5.《规定》的第八条对应原《规定》第八条,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由三款组成。其中第一、二款为原《规定》拆分,内容不变;新增的第三款为原《规定》第五条第十项中列举的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零售点新申请规则,从禁入区调整为一般区,但增加了与最近的零售点(包括所有业态的零售点)之间的可行进间距不少于800米(含道路、街道等对面)的间距要求。

6.《规定》的第九条对应原《规定》第九条,为军烈属、特困人员等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优惠条款,第一款由四项增加至五项,将可突破沿街(路)两个零售点可行进间距要求改为可行进间距要求减少一半。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对军烈属、残疾军人、困难退役军人的申请人范围及所需证明材料进行明确;第四项增加对残疾类型、残疾人证的等级的限制;第五项对特困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明确;第二款再次强调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同时明确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者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不适用本条款。

7.《规定》的第十条对应原《规定》第十条,由原《规定》的四项缩减至三项,将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内不适用改为饱和区、限制区内有条件适用。第一项降低品牌连锁便利店经营使用面积,并且明确不受数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并将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情形条款调整至《规定》的第十一条。

8.《规定》的第十一条对应原《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不受限的范围由原一般区、限制区增加了饱和区,由五项情形构成。第一项对应原《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列举了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办的情形,将期限从6个月改为90个自然日,将“直系亲属”修改为“家庭成员”,并明确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第二项对应原《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为学校周边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主动变更情形,明确“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的期限限制;第三项对应原《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需要变更的情形,明确了期限要求和证明材料;第四、第五项为新增情形,分别为只经营雪茄烟一种烟草制品的和有相关政策扶持或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

9.《规定》的第十二条对应原《规定》第十一条,列举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由原《规定》的八项增加至十项。第一项删除未成年人的表述,避免歧义;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五、第六项利用自动售货机、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调整至《规定》第十二条第八、第九项,将“销售”二字修改为“经营”,表述更加精确。

10.《规定》的第十三条对应原《规定》第十二条,删除了原《规定》中重复描述的中小学、幼儿园,表述更加简练。

11.《规定》的第十四条对应原《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了可行进间距大于200米的测量方式;遇到固定障碍物、临时障碍物的测量方式;删除了“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军烈属”“直系亲属”的定义;新增“家庭成员”“新建居民小区、工业园区”的定义;明确了各类建筑中阁楼、二楼及以上能否作为经营场所的范围;新增了只经营雪茄烟一种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可位于二楼及二楼以上;将原《规定》中“品牌连锁店”的概念修订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定义更加规范准确。

(三)《规定》第三章附则由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构成,对应原《规定》的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增加了《规定》中涉及的饱和区设定与配套轮候管理制度的另行发布条款。

无锡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月3日

相关链接: 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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