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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不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1-23 09:56   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沈某某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赵某某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申请人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于2023年10月4日所作的园公(斜)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日,其与喻某、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聚会,当日被带回派出所进行毒品检测。后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尿液含有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3日。其从未购买及主动吸食毒品,在聚会当日曾吃过一名女性朋友递来的糖果,如毒品检测呈阳性,系被他人诱骗,不应予以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日1830分许,其民警在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对EDC音乐节进场可疑人员进行筛查时发现,沈某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经初查,其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当日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0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检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司法鉴定意见书》于当日送达沈某某。经其调查,2023年10月3日,沈某某和喻某、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采用吞服的方式吸食摇头丸。其认为,沈某某的陈述承认其吞食了毒品;根据张某某的陈述,吸食的五人均明知所食的药丸系毒品。10月3日,经禁毒大队在EDC音乐节进场时对沈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10月4日,经斜塘派出所现场检测,沈某某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又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沈夏的尿液中检测检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故沈某某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其办案程序亦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4.抓获经过;5.人员身份信息(沈某某);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询问沈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询问王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询问喻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询问姚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询问张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辨认笔录及照片;13.视频资料说明及光盘;14.斜塘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沈某某尿检照片、鉴定人资质材料;15.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质材料;16.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17.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9.内部呈请报告。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3日下午,申请人沈某某和喻某、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EDC音乐节主会场检票口的草坪上,吞服了摇头丸。

当日18时30分许,警方接线索,在EDC音乐节主会场入口对可疑人员进行现场筛查,发现对沈某某等人的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有吸毒嫌疑。经当场告知筛查结果后,民警将该五人带离并接受调查。

2023年10月4日凌晨,斜塘派出所经检测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沈某某经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沈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斜塘派出所又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某的头发、尿液均进行检测。该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0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沈某某尿液含有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当日送达沈某某。

2023年10月4日,警方对沈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沈称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3年10月4日,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作出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年10月3日,沈某某和喻某、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采用吞服的方式吸食摇头丸,后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沈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的尿液中检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沈某某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4.抓获经过;5.人员身份信息(沈某某);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询问沈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询问王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询问喻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0.询问姚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1.询问张某某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2.辨认笔录及照片;13.提取沈某某头发、尿液的视频资料说明及光盘;14.斜塘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沈某某尿检照片、鉴定人资质材料;15.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质材料;16.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17.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9.内部呈请报告;20.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禁毒大队关于查获沈某某的情况说明;21.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禁毒大队2023年10月3日在EDC音乐节现场对沈某某吸毒筛查的照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系被他人诱骗。但当时一同吸毒的张某某述称,“我拿出(药片)后(大家)都说以前吃过这个东西的,所以五个人分了吃了”,沈某某自认“对方给药片的时候,说了是能让人更兴奋、更开心东西”,结合涉案人员均述称一起吞服的是有颜色的药片,且,是三人、两人各分食一片。沈某某现主张其以为对方给其食用的是“糖果”,但该种三人、两人分食同一粒“糖果”的方式,明显不符合社会生活常理。结合沈某某自认其知晓所服之物具有兴奋作用,故其应当知道所吞食的是毒品,其供述的“想过这些东西可能是毒品,当时心存侥幸,就是想嗨一下,他们给我吃就吃了”陈述自然、真实可信。对于沈某某自称系被人诱骗的辩解,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对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裁量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作出的公()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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