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发布日期:  2023-12-07  访问量:     

一、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或者标识牌的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或者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对县管以上河道应当设置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或者标识牌的

1、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按修复费用计算,下同)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界桩、标识牌造成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修建各类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批建不符(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1)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或者铺设跨河、临河管道、电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长度200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或者铺设跨河、临河管道、电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长度2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或者铺设跨河、临河管道、电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长度300米以上400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投资额在七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铺设跨河、临河管道、电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长度400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1)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之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两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之一,在规定的期限未完全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两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者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之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条中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适用填堵河道断面、占有河道管理范围长度或者面积、投资额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其对防洪和水生态安全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合理选择适用。)

三、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妨碍行洪、排涝、输水的阻水设施和建(构)筑物;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三)弃置、堆放废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殡葬、扒翻种植等;

(六)炸鱼、毒鱼、电鱼;

(七)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八)其他妨碍河道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

1)在非汛期首次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在非汛期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2次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汛期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或者在非汛期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3次以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弃置、堆放废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的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弃置、堆放废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弃置、堆放废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弃置、堆放废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的

1、废渣、垃圾、渣土、泥浆等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废渣、垃圾、渣土、泥浆等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废渣、垃圾、渣土、泥浆等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或者废渣、垃圾、渣土、泥浆等在50立方米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擅自砍伐护堤、护岸幼树不满10棵或立木材积1立方米的,未在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警告、一万元罚款。

2、擅自砍伐护堤、护岸幼树10棵以上20棵以下或立木材积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违法行为对堤防或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在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4、擅自砍伐护堤、护岸幼树20棵以上30棵以下或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违法行为对堤防、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在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5、擅自砍伐护堤护岸幼树30棵以上或立木材积3立方米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对堤防或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有放牧、开渠、打井、殡葬、扒翻种植等行为的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堤防和护堤地有放牧、开渠、打井、殡葬、扒翻种植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有放牧、开渠、打井、殡葬、扒翻种植等行为的

1、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对堤防或者护堤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种植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