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苏州市水务局对原《苏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草案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14日,在苏州市水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征集意见结果反馈如下:
一、主要结果
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其中电子邮件6条,书面来信0条。
1.全文关于“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修改为:统一节水主管部门名称。
2.第五条,建议明确计划用水单位正常取(用)水不满一年的如何算计划用水量。
3.建议增加“新增计划用水户核定用水计划的原则,尤其是没有定额的如何核定用水计划”。
4.第十四条中要求“将下达的年度计划总量分解到各月度”,后续条款中未提到按月度考核,建议明确相关考核对策或直接按年度考核。
5.第二十条第一款“考核周期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如果定为按年度考核或季度考核,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中有关月度计划用水的内容是否就不需要。实际操作中要求计划用水单位报备月度用水量并按月考核确实比较困难,建议宽限周期。⠂༯span>
6.原第五条取消“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与取水或者供水企业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单位与计量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管理。”建议明确企业租用房、用水户名为房东情况下,计划用水单位应是房东还是租户。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苏州市水务局将认真研究以上意见建议,继续推进《办法》修改工作,力争早日发布实施。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