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反映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却无法跨省办理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督促有关地方立即整改】陕西省榆林市群众高女士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其户籍地在陕西省,工作单位和参保地在山东省,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希望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到户籍地以申领失业保险金。陕西省经办人员表示因系统设置问题无法为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建议到参保地山东省进行办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办人员称当地政策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外省户籍人员必须有暂住证,导致高女士无法正常申领失业保险金。
国办督查室收到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查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立即督促陕西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核查。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进行核实确认,无需申请人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规定,“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经核实,高女士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在户籍地陕西省或参保地山东省均可办理。
核查发现,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经办系统设置为在本地无参保关系的申请全部自动拒绝,未充分考虑政策允许失业人员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业务情形,经办人员对此问题也未及时上报处理;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人员电话答复网民登记失业问题咨询时,未按政策规定介绍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基层经办人员政策解读能力、业务办理能力、服务意识等方面存在不足,培训教育不够到位。
经督查推动,高女士已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完成失业保险金申领,自申领当月起发放相关待遇。两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就有关情况向高女士作出解释说明,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行立改对经办系统设置进行调整。陕西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均就此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以此为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指导各地结合个别地方暴露出的问题做好自查自纠,抓好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解读,督促各级经办机构严格落实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要求,为群众提供更顺畅、更优化的人社服务,不断优化群众办事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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