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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典型案例介绍

来源: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1-30 17:37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镇江市文广旅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扬中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某APP进行了勘验取证。经勘验,发现在该APP“扬中圏”版块下的视频版块内集成有视听节目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观看服务。后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该APP的视频版块聚合集成网友上传的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线播放观看,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法律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我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于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是因为利益诱惑所趋。

该案是我市办理的首例互联网视听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为从事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敲响了警钟,既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合规经营意识,保障了合规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有效阻断有害、侵权等视听节目在网络上的传播,从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维护了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生态,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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