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000004504679L/2024-01126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山东省水利厅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山东省水利厅在2002年组建了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在推荐国家水利风景区的同时,组织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认定工作。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认定一直按照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2024年经修订更名为《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中的评分细则、《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以及省水利厅下发的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的通知要求开展,无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工作指导。为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申报、认定、监督与管理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
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2023年水利风景区现场考察、复核、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与调研,与有关处室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征求各市水利局、厅有关处室意见,经反复修改,于2023年1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6日-2月20日(7个工作日),面向全省水利行业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3月1日正式印发。
四、动态管理
《办法》根据我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动态管理落实机制,明确申请退出与撤销命名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退出:
(一)所依托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调整导致原申报基础条件丧失的;
(二)成为饮用水水源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产生冲突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省级水利风景区命名:
(一)水利风景区内发生有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出现影响防洪或供水安全的;
(三)经复核、抽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符合撤销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