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57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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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902366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润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顾大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6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润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顾大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中润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顾大方:
经查,深圳市中润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东方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管理的中润东方合意安心债券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二是公司管理的中润东方晨星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交易决策负责人并非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且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反映公司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顾大方自2017年2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润东方、顾大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