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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作者:政法处  来源:政法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淮河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在淮河流域开展的采砂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依法、科学、有序,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河流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淮委负责直管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河道)采砂管理和流域内非直管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直管河段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采砂管理体制;非直管河段坚持以区域管理为主、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采砂管理体制。

第五条  淮委负责制订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基本制度、组织编制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实施直管河段采砂许可;指导、监督、协调流域采砂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以下简称沂沭泗局)各级管理单位(沂沭泗局所属三个直属局和十九个基层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基层局)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直管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砂管理规划

第七条  淮委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编制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和直管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订的,及时组织修订。

第八条  淮委有关单位根据编制的规划制定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第四章  直管河段采砂管理

第九条  淮委直管河段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淮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许可。

第十条  直属局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沂沭泗局审查批准后报淮委备案。批准后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为实施采砂许可的重要依据,直属局应将方案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采砂许可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淮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并将集中受理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采砂许可实行集体决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可通过举行听证会、调查落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许可的,由淮委或沂沭泗局另行制订具体操作办法。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五)无违法采砂记录;

(六)与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淮委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采砂总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时,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基层局是采砂现场的监管主体,根据管理实际可采取不定期巡查、定期巡查、重点抽查、现场驻守监管、采砂现场实时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管。

直属局采取定期巡查的方式对采砂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沂沭泗局采取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对采砂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四次。

淮委适时组织开展采砂监管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开采保证金有明确规定的,基层局可以根据采砂管理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七条  基层局应建立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机制。对于非法采砂活动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招标、拍卖和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八条  许可砂场采砂活动结束后,沂沭泗局及其直属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砂场专项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验收结论作下一步编制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和采砂许可的依据。

第十九条  淮委直管河段采砂逐步推行后评价制度。沂沭泗局可选择典型河段,对采砂活动后河势变化、防洪影响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条  基层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批准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涉砂相关规费。

涉砂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汛期(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终止采砂活动,汛期前应清除或复平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将采砂船只撤离河道或将采砂机具拆除锚固后集中停靠。

第二十二条  沂沭泗局各级管理单位应加强禁采监管,对非法采砂易发、多发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适时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十三条  沂沭泗局各级管理单位可以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

第五章  非直管河段采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淮委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流域各省采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淮委通过与流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省际边界采砂管理定期会商等方式,协调解决省际边界采砂管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淮委推动建立省际边界采砂管理信息通报机制,指导、监督相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互相通报省际边界区域采砂管理情况,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加强流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淮委联合相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淮河干流及其他重要河道省际边界执法巡查,及时通报巡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淮委各级管理单位要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采砂管理经费投入,强化采砂管理执法保障,推行现代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淮委各级管理单位应为采砂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采砂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砂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的采砂管理,依照《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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