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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先行先试,经济特区立法30载的精彩答卷
2024-05-10 08:51  来源:全国人大

特区立法与特区建设,这两场肩负时代使命的实践,相生相伴。

作为中国首批经济特区之一,厦门被赋予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道路、引领先行的使命。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从此,这片立法“试验田”开始了一系列的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3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的贺信重要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立足前瞻性与现实性相统一,围绕务实管用破题,制定了一大批不仅具有基础性、支撑性,还在全国具有开创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法规。

目前,厦门现行有效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35部。这些法规聚焦市场经济、生态保护、城市治理、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许多先行立法创设的主要制度,已被国家立法所吸收,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厦门经验”。

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的决定。摄影/新华社 齐铁砚

服务改革发展:

推动立法与改革有序衔接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

30年来,厦门始终把立法放在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全国率先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吸收借鉴国内外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先进理念和实践成果,很多内容具有开创性意义。比如,首次确立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理念,首次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体系,首次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首次对协商、调解的程序进行全面规范,首次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保障机制。其中的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理念,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首选协商,和解不成再进行调解或申请行政解决,通过对纠纷的分流与过滤,避免或减少诉讼。随着这部法规的加速落地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厦门有效运作、不断成熟,在畅通纠纷解决路径、便利群众寻求权利救济、缓解社会和诉讼的压力等方面,效果日益凸显,群众真切体验和获得了改革创新带来的“红利”。

在全国率先通过多规合一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亦为地方推动“多规合一”改革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有成效”的实例。这部法规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破解行政审批改革中面临的制度性障碍,从根本上促进和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打造多规合一厦门样本,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获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

在全国较早制定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推进招商引资提供高质量的制度支撑。

在全国率先通过国土空间信息管理方面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构建起国土空间信息汇集管理的全流程管理体系,促进城市土地规划管理与数字化技术充分结合,推动城市治理效能的升级换代。

法治与发展相适应、与改革相衔接、与开放相融合。全局工作重心在哪,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既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以法破除体制障碍,以法推进改革创新,为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法治保障。

筼筜湖风光。摄影/厦门日报记者 黄嵘

服务生态保护:

筑牢城市高颜值的法治屏障

厦门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是《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1988年3月,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习近平同志针对筼筜湖治理,创造性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治湖方针,开启了鹭岛生态的蝶变之路。30年来,厦门牢记嘱托,盯紧生态领域立法,用一部比一部严格的法规筑牢城市高颜值的法治屏障。

1994年7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04年和2021年两次重新制定,系统总结了厦门生态环境保护中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和成熟经验,并针对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规范,全方位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守护好城市高颜值。

1997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2020年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的20字治湖方针,不断打造筼筜湖区保护升级版,用法治守护“城市绿肺”。2022年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通过立法把20字治湖方针推广到全市河湖水体治理工作中,切实提升河湖水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多部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相关法规,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发展的轨道,为厦门荣获“联合国人居奖”、“国际花园城市”、“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荣誉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服务民生保障:

护航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立法,是护航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

30年来,厦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加强社会民生立法。

在全国率先通过实现城乡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就统一城乡低保标准、简化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强化政府兜底功能,让更多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022年6月28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摄影/肖攀

在全国率先通过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构建具有厦门特色的保障医务人员全流程安全防护体系,体现立法决策的精度、温度和深度。

在全国较早制定地方文化保护专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有效衔接保护、传承与发展各环节,系统构建全面、科学、有效的闽南文化保护体系,用“硬手段”为闽南文化“软环境”改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通过立法明确智能投递设施免费保管期限,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媒体认为,该条例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国际化的邮政业营商环境提供了“厦门方案”。

从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到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基层卫生服务,厦门人大以一件件惠民法规织密民生“保障网”。

服务城市治理:

擦亮城市文明法治底色

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地方性法规、贯穿法治实践,30年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手段精准解决城市文明领域突出难题,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国率先通过社会文明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将社会文明规范上升至地方性法规,缩短文明习惯养成时间,开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文明的新格局。在全国率先通过斑马线交通安全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针对斑马线上较为突出的行人浏览电子设备等不文明行为增加禁止性规定,是“小切口”立法解决社会治理领域“大问题”的生动实践。《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全链条制度设计,打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样本”。厦门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中,约四分之三涉及社会文明治理。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社会信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外立面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一批法规,为厦门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支撑,走出了一条具有特区特色的文明法治之路。一项项创新,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30年来,厦门人大不辱使命,摸索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满足特区发展需要的法治建设之路。有专家表示,这些法规不仅为厦门经济特区的改革发展创造了巨大优势、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国家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改革试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为填补国家立法空白提供了先行性方案和可推广的路径,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提供了重要参考。站在新的起点,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将继续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厦门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力指导和厦门市委正确领导下,围绕“国之大者”,盯牢民生关切,在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探索试验,锚定“政策性特区”向“制度性特区”的功能转向,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持续探索立法引领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为厦门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转载应当完整、准确,并注明来源和作者信息)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第7期|作者:詹文、赵祯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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