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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一、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案例简介

当事人作为某项目施工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链接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典型案件。建筑施工安全是建筑行业的基石,是施工单位各项工作的前提。排查治理隐患,是预防和减少事故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最重要的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牢牢抓住消除事故隐患这一核心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全面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稳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事故防控能力,确保企业安全平稳运行,坚决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案

 

(一)案例简介

当事人某公司作为某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我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2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链接

违法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处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有关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的典型案件。改善空气质量,防止大气污染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中之重,是深入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扬尘污染,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而且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施工项目要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渣土和垃圾,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裸土要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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