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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如东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3年12月29日如东县人民政府东政规〔2023〕5号文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

全县划分为一个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7000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 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 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47000 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县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县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粮油作物类按农用地面积1500元/亩进行补偿;其他类型作物等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时,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导则(2022年修正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其它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联系人:曹小勇;电话:0513-8452035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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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