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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到底是谁欠的?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为了让个人债权得以实现,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迫使某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妄图将个人债务包装成企业债务,进而通过诉讼判决企业偿还个人债务。 

  这看似打得精巧的“如意算盘”,最终难逃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巨额“欠款”引纠纷 

  企业账户被冻结 

  20233月,汉滨区检察院接待了一名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检察官胡莉莉经询问得知,来访女子是丁某,自称是某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丁某介绍,2019年,某建筑公司将园林公司起诉至汉滨区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分包工程款9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可我们公司根本没有承接那个工程,更没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也根本不清楚诉讼情况。这肯定是虚假诉讼。”丁某情绪激动地告诉检察官,某建筑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此冻结了某园林公司的账户,她本人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某园林公司曾向安康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了,公司已走投无路,她这才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调查核实 

  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听完丁某的介绍,检察官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随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检察官调阅并审查了一审诉讼卷宗,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及证人、向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交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线索、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逐步揭开了真相—— 

  丁某与周某原为夫妻关系。2010年,二人共同注册成立某园林公司,周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某,同年11月,丁某与周某协议离婚。 

  2014年,周某个人挂靠某工程公司,承接了案涉工程并实际施工。20155月,工程竣工。201511月,周某向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借款,后借款未能及时清偿。刘某为尽早把钱要回来,在得知周某与丁某的关系后,于2018121日让周某在虚构的落款日期为201451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工程结算单》《还款承诺书》上分别签名盖章,捏造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某园林公司承接的工程,工程款总额150.24万元,某园林公司已付55.24万元,尚欠95万元等事实。 

  201913日,刘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某园林公司注册地址和周某的住址,园林公司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法院诉讼文书被退回,后续周某签收诉讼文书后未出庭,也未通知园林公司。某园林公司因此未参加庭审。汉滨区法院依据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判决某园林公司偿付“欠付”的工程款。至此,刘某成功将周某欠其个人的债务包装成了企业债务,转嫁到了某园林公司的名下。 

  精准监督促改判 

  虚假诉讼受惩戒 

  经过全面审查,汉滨区检察院最终查明某建筑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损害某园林公司合法权益,遂将该案依法提请安康市检察院抗诉。 

  2023911日,安康市检察院向安康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安康市中级法院指令汉滨区法院再审此案。同年1226日,汉滨区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起诉,并决定对刘某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罚款2万元。 

  “该案的成功抗诉,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安康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构筑打击虚假诉讼‘防火墙’,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安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宇蕾对记者说。 

  此外,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杰 

  编辑:张博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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