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0 15:00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赵强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20323********0620
住址(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2号世茂香槟湖苑*幢*室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锡新综执决催〔2022〕5110052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告知当事人:本机关要求你接到本催告书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新吴区润园2-109、2-110的172.04平方米违法建设。如需陈述、申辩,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清晏路与净慧东道交叉口东南100米,联系方式:80595377)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