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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7 09: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466304583/2024-00018
发文日期
2024-05-07
公开日期
2024-05-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补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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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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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参考省内13个城市的现有政策执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

  

  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即:

  (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5倍计算;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7倍计算;

  (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根据前述规定计算出可贷额度,在此基础上单人可增加20万元,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夫妻可增加30万元,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30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保留余额

  

  签订逐月委托还贷协议的职工,在委托还贷期间,委托还贷的保留余额由现行的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不含新职工住房补贴)月实缴额的12倍调整为6倍。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柜面还贷提取政策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职工及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的职工,将现行的至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调整为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或分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职工上一次还贷提取满一年且提取的公积金全部用于偿还该笔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

  (六)放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中原规定的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一方为无锡市户籍,调整为职工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任意一方为无锡市户籍的,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七)开展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转贷业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

  三、《通知》施行时间及其他

  通知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施行前,已申请并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按原规定执行。通知施行后,已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签约的职工,保留余额按原签约时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自动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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