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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51247/2024-00044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1-22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徐政规〔2024〕 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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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单一产权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加装电梯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本市加装电梯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

制,落实工作职责,并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专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情况核实、纠纷协调、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加装电梯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国防动员、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暖、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七条 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担方案;

(三)电梯使用单位,按照《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四)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包括以下来源: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比例,自主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

第十条 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加装电梯。

第十一条 经建设者书面提出,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者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附件。

第十二条 加装电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辖区服务专窗: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建设者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五)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六)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者委托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建设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电梯生产及安装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栋(单元)结构的安全评估,并符合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专家论证形成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第十五条 辖区加装电梯服务专窗收到材料后,交由区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并答复服务专窗。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八条 电梯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规定提交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完成后,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加装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加装电梯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设阻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第二十四条 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补贴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财政部门分别制定,补贴标准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加装电梯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阻挠、扰乱、破坏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18年3月2日市政府颁发的《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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