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索引号: 014051247/2024-00048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2-03
信息名称: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文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以下简称《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为回应社会关切,市公安局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徐政规〔2021〕2 号)中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二、修改依据

修改主要依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了相关省市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

三、修改内容

(一)调整禁放区域范围

由于禁放政策调整,将原规定第二条“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市辖区范围包括:铜山区(含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增加禁放区内设置集中燃放点的规定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回应社会关切,在第二条增加“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假日,在禁放区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规定燃放的时间和种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表述。

(三)调整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政许可规定

将原规定第五条“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删除了“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的内容表述。


附:本次修订后《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全文

(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假日,在禁放区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规定燃放的时间和种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市政府成立城市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在公安机关设立办公室,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