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徐州市泉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七里沟街道办事处、王陵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翟山街道办事处、泰山街道办事处、奎山街道办事处、湖滨街道办事处、火花街道办事处、段庄街道办事处、和平街道办事处、桃园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和泉山经济开发区。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行使区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等(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有权制止、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按照委托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报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参照《徐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报大队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报大队审批,审批后盖大队公章,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执行。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三、委托双方主要职责
(一)委托机关
1.根据委托事项对受委托组织的履职能力进行审查抽查。
2.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
3.定期培训受委托组织所属执法人员,提高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水平。
4.向受委托组织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5.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对受委托组织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的,应当责令履行。
6.承担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相应责任,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二)受委托组织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在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定期组织所属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执法。
3.加强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按要求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报表立卷存档。
6.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超出委托权限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委托机关请示汇报,由委托机关决定办理机构。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立、改、废需要对委托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补充或终止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或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徐州市泉山区消防委托执法事项目录
徐州市泉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13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