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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促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学校民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向社会和本校教职工、学生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按照《福建医科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闽医大〔2010102号)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利益的有关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办法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应当根据公开的内容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墙报公示;

   ()校务公开栏、会议纪要;

   ()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

   ()教职工代表大会;

   ()其它有效形式。

   第九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一般程序: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物价局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校长统一领导,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工会与监审处协同推进。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部门、工会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医科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2.福建医科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3.福建医科大学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4.福建医科大学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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