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发表时间:2024-04-29    来源:

  日前,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六条,突出良法善治,“亮点”颇多。规定每年1026日为“环卫工人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卫事业发展,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条例》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和责任区,规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引导全体市民参与文明城市建设。

  《条例》聚焦城市精细化管理,创新城市管理模式,采取疏堵结合方式,规定各级政府可以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特色经营街等摊贩经营场所,并要求早、夜市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既满足群众购物需求和摊贩经营需要,也确保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对群众反响较大的“如厕难”问题,《条例》要求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面积,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区域和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应当适当增加公共厕所数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

编辑:孙尚云 责编:王婉茵

责任编辑: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