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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638937zjj/2024-00110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5-13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徐住建发〔2024〕59号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召开的行政审批工作政策宣贯会精神,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抓好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的宣传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通知》附件1)和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企业的政策指导、解释工作。

二、做好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工作

各相关企业提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认真对照实际情况检查和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在平台所选注册地与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一致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有关信息不一致的(包括经济类型)要及时办理变更,并确保系统中企业联系方式准确、畅通,避免影响后期现场核查。

三、做好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工作

根据省厅要求,对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详见《通知》附件4)。申请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劳务资质延续要求

企业申请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延续,需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注册人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配备(现场管理人员除外),并提供延续前3个月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的社保缴纳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换领相应资质证书条件的企业,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主动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现行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申请延续的企业须先向注册地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核查,待现场核查认定合格后再通过平台申请资质延续业务。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延续相关材料,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清单表》(详见《通知》附件3)中有关要求提供。一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延续相关材料,企业按照《建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有关规定提供。

六、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企业类别

所在地

建筑业企业

勘察、设计企业

监理企业

市住建局

66998059 (无直辖企业)

66998690

66998066

丰县

89269710

18751718757

89269710

沛县

89675005

68868152

68868108

睢宁县

88332285

88332285

88332285

邳州市

69097819

69097756

86626026

新沂市

88866819

69905809

88610226

铜山区

83300901

83911358

83300901

贾汪区

69099167

69099173

69099295

鼓楼区

87636830

87636830

66998066

云龙区

80803203

80803203

66998066

泉山区

85798152

85798152

66998066

经开区

83255869

83255869

83255869

港务区

85788617

85788617

85788617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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