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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持续优化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4-04-22 14:1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做好做实做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一、基金统一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标准明确,无待遇等待期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强化生育保障,扩大受益群体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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