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23-05-06 10:55:16    编辑:舒涛  作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江西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8年7月3日政协第十二届江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10月30日政协江西省

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江西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贡献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在推进江西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三)履职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四)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理性务实,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五)中共党员委员在省政协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四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在履职中应当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政协委员的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和本规则;

  (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

  (六)维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的尊严,按照规定使用会徽。

  第六条 政协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重大事务;

  (四)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六)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不同意见;

  (七)受到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八)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在省政协的领导下,办公厅负责委员履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八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举措以及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第九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十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办理协商活动。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

  第十三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由政协组织推荐,以委员身份应邀到有关单位或部门担任特邀监督员等或参加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五条 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为党政多方面了解情况及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提交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

  第十七条 参与政协组织的联谊交流活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学习培训、对外交往、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扶贫济困、公益慈善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十九条 应邀参加设区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二十一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会议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提供履职服务。广泛征求委员对协商活动和视察考察调研选题意见,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省政协副主席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委员制度、设区市政协主席为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召集人制度的作用。省政协领导在设区市考察调研,可邀请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或座谈。省政协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委员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 委员协商产生后,省政协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委员所在单位发函明确其委员身份,并告知委员权利义务,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在时间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委员作业和常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制度。委员作业主要内容为履职成果、履职体会、履职困惑及意见和建议等。每位政协常委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委员可以自愿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履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履职情况。政协常委履职档案还包括个人提交的年度履职报告。

  省政协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采取日常登记、年度汇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省政协办公厅、各专委会、各界别、各设区市政协分别做好牵头组织的履职项目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及时、准确地对参加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三十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向办公厅书面请假,并经省政协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未经请假或经请假未获批准没有参加会议,违反会风会纪有关规定,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省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三十三条 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依据政协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辞去委员。

  对违纪违法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履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履职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与委员履职情况相符。

  第三十五条 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一)成立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由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

  (二)考核规则。对委员参加会议、视察、考察、调研、培训,撰写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取得履职成果等履职档案数据,按相应分值计分并汇总。

  (三)考核流程。1.自评:政协委员每年1月填报本人上年度履职情况,并按照考核规则自评打分;2.初评:办公厅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设区市政协对委员填报的履职情况和自评得分进行核实汇总;3.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汇总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考核意见并报请主席会议审议;4.主席会议审议通过考核结果,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第三十六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运用

  (一)在省政协委员履职APP上予以发布,供委员本人查询;

  (二)适时反馈给委员所在单位或委员推荐单位;

  (三)届末汇总后,通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统战部,作为省政协换届时推荐继续提名下届委员人选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反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委员年度履职考核规则(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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