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机关为我们企业追回三百万元的损失,你们真是我们民营企业的贴心人!”5月10日下午,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代表人向赣榆区检察院赠送锦旗深表感谢。
潘某是某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是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6月至2016年5月,张某在担任赣榆区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潘某制造虚假借款合同,共挪用公司贷款资金719.7万元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潘某获得359.7万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后潘某归还了207万元,张某归还了100万元。
2023年2月4月,潘某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赣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6月1日,潘某妻子提出对潘某取保候审申请。
赣榆区检察院对潘某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认定潘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承办检察官在查清涉案赃款去向,仔细排查可追缴资产后,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多次做潘某及其辩护律师思想工作,提出退赃挽损可行方案,最终促成潘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达成和解,潘某妻子退赔300万元给某小额贷款公司,潘某取得被害公司谅解。警方遂对潘某变更强制措施。
2023年5月11日,赣榆区公安局以张某、潘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移送至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到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的管理制度等。通过检察官实地走访,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度等信息,确保企业合规可行性及必要性。综合公司犯罪情节及到案后表现,其符合企业合规政策的适用条件,经涉案企业申请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同意后,赣榆区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程序。为让合规整改更客观公正科学,赣榆区检察院商请第三方组织参与监督整改。通过合规建设,该公司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管理体系,从粗放式发展步入精细化运营。2024年4月15日,第三方组织出具某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合规合格报告。
鉴于潘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已经合计退赔507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某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整改经第三方考察评估合格,赣榆区院决定对潘某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2024年4月29日,赣榆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举行公开听证。经听证会综合评议,一致同意对潘某不起诉。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某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点岗位监督、重点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为切实防范风险,助力企业长远发展,2023年10月,赣榆区检察院向某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制发风险提示函,建议在公司内部开展风险点全面排查,紧盯重点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完善重点人员管理;加强法治宣传培训,提升员工法律意识建议。公司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函》后高度重视,及时作出相应整改,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规范意识。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5月10日,该院收到了赣榆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和某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时赠送的感谢信和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对企业的保护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