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在宿迁经开区检察院每周一课大讲堂上,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朱莉以《从五个案件看醉酒驾驶的“前世今生”》讲授了办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注意事项和办案标准,帮助干警全面准确理解适用最新办案标准,进一步提高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业务能力。
2023年12月28日试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等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明确了从重从宽处理情节,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简化了办案流程,以刑事速裁程序为框架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形成更为严密的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
(一)立案标准
①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③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①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二)免罪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注:①-④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可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④无酒精含量要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科学设置从重处理情节
(一)删除3种从重情节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2.在城市快速路醉驾;
3.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二)保留5种从重情节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三)修改完善3种从重情节
1.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修改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
2.将“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修改为“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3.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增加了“2年内(酒驾)”“5年内(醉驾)”的期限限制,避免行为人“一次醉驾背负终身”。
(四)新增了5种从重情节
1.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2.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3.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4.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5.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统一了缓刑禁用条件
1.突出惩治实害犯。规定造成他人轻伤或者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以及肇事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突出惩治危险系数高的醉驾行为。对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毒驾药驾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3.突出惩治人身危险性大的行为人。对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险性,让“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加强协同治理。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酒驾醉驾治理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三是加强教育改造。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矫正,防范再犯。
文字:朱 莉
图片:周润辰
编辑:赵小慧
审核:张 宇
审签:仇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