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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厂中厂”安全生产水平,现公布相关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24年1月9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与澄江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建星纺织有限公司“厂中厂”点位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和承租单位(江阴晨峰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江阴晨峰木业有限公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薛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与澄江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晨峰木业有限公司(承租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在2023年10月17日提出了“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线凌乱,线路未穿管,无防碾压措施”等隐患,至2024年1月8日执法检查当日,上述隐患仍未整改,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一般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承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