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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年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从朋友那里得知有偿租借银行卡的“业务”,因其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保险起见,其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转而介绍好友李某某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转账并帮助取款。致使多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后,钱款转入李某某账户被取款后交给他人。涉案金额44万余元。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为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收款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4年3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全部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邓某某自知他人转移资金系上游诈骗犯罪所得,所以自己没有提供银行卡给对方,而是介绍朋友李某某提供银行卡,并从中得到好处费。邓某某以为这样自己就能与上游的犯罪撇清关系,哪知自己已经成为别人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供稿 | 纪明春
编辑 | 程晓雪
审核 | 徐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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