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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4年2月21日海安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24〕1号文件发布 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市划分为一个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47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其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执行。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市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所涉区镇(街道)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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