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创新
时间:2024-05-09  作者:王福华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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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理与架构》对公益诉讼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与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也有助于破解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为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创新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今已经十余个年头,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取得长足发展,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范围不断拓展,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安徽、山东、广东等13个省(市、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这一诉讼模式更是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下,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所带领的团队,对公益诉讼问题保持长期关注和研究,推出了一批高质量教学及科研成果。于2022年推出我国首部本科高校教材——《公益诉讼法》之后,又推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民事公益诉讼原理与架构》,可谓代表当代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水平的学术力作。

该专著主要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公益诉讼授权单行立法“民事化”等问题展开研究。对这些公益诉讼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与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也有助于破解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更重要的是该专著为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和发展贡献了力量。

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理论创新

尽管经过十余年探索发展,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渐趋成熟,但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各自应当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未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对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主体资格等方面也有一定要求。与之相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成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这一方面取决于我国司法实践的运行现状,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长期以来所秉持的职权主义司法理念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中的体现。

该专著对公益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研究,指出因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质而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具有正当性基础,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新模式,进而建议要准确把握法院依职权介入民事公益诉讼与现代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二者间的平衡。这样的研究及径路为进一步探究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全新视角,也从诉讼模式视角为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了程序法理依据。

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理论创新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本身的特殊性质,可能难以适用部分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学界普遍认为“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实现的请求通常限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其中,允许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预防性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实已经是基于环境保护领域的“风险预防原则”对传统私益诉讼“无损害则无救济”理念的一种突破。该专著也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制度予以深入分析,并提出体系化的完善路径。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学界一般认为,由于其对象需明确且固定,不宜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过,司法实践中,鉴于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违法者违法成本,威慑潜在违法者”等作用,对此已多有适用。该专著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正当性予以分析,进而提出未来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具体制度架构的建议。

当然,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给付内容,其归属、执行问题,必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原理有所冲突。因此,对涉及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其中所涉及的给付内容,尤其是金钱利益归属、管理问题该如何处理,仍有待学界开展深入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理论创新

就民事公益诉讼管辖问题而言,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设计来看,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中级法院管辖更为妥当”。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度过了探索阶段,就案件审理难度问题而言,可不必由中级法院管辖。但若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的理解来看,社会关注度高、案情较为复杂、审理程序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等因素似乎依然不可忽视。该专著提出未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应回归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由相应的法院管辖即可,对于没有具体标的额的案件可以考虑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特别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而言,更应关注其所在辖区内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急迫性和及时性,在地域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更多以“侵权行为结果”为导向。为此,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之重塑,在理念上应当置入诉讼标的、证据与法院距离亲密度这一内容;在连接点上可以去除“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而以“纯结果型”为基准,对于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这种通过实证分析,结合司法实践状况,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专门化模式以及地域管辖等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具有现实可行性,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科学化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体系理论创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公益诉讼方式,也是在中国检察机关长期司法实践基础上创新建立的一项公益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仅能由检察机关提起。据统计,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比较高。实践中,存在有的检察机关为了应对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诸如调查取证难等,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化”趋向明显,纯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空间受到挤压的现象。作者敏锐捕捉到这一现象,并基于实证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提出改变级别管辖、强化调查取证权、明确证明标准等消解路径。而在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制度中,该专著提出通过建构合理的诉前支持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在案件的起诉顺位中居于补充性地位,尽可能避免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以保障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制度构想。在面临上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所难以解决的司法实践问题的同时,我国公益诉讼的授权立法又日益凸显“民事化”倾向,这有悖于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对此,该专著明确提出了对我国公益诉讼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制度理论创新

就具体的证据类型、证明标准而言,由于检察机关的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双方收集、提交证据能力得到改变,并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为实现民事主体诉讼能力平衡而设计的诸多制度提出创新要求。例如在最常见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其对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能力必然在一般私益主体、社会组织之上,有时甚至还在被告之上。如此,即改变了我国传统制度中借助“举证责任倒置”而实现的诉讼能力的平衡状态。检察机关的参与,不仅在证明能力上改变了原被告双方的力量对比形势,在证据类型上,都有所突破。正如该专著中对“专家鉴定类证据”的研究所指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创设性地设定了“专家意见”这一新的证据种类。面对司法实践中对传统证据类型的创新需求,如何使其进一步完善以得到普遍认同,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该专著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除此之外,面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后所带来的具体诉讼形势的变化,其证明标准该如何把握,同样是学界和实务界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难题,该专著通过深入地实证研究和学理分析,重构了中国语境下的阶段性、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体系,根据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诉讼主体的取证能力等,重新建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意义重大。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公益诉讼程序本身具有众多与私益诉讼不同的特征。《民事公益诉讼原理与架构》一书,也仅是初步搭建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制度架构。欲真正实现中国特色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在世界舞台上大放异彩,任重道远。该专著的出版,是对中国特色公益诉讼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也在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也希望以该专著的出版为契机,引领学界对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构的深入研究,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更大学术贡献。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张宁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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