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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盗窃 危险驾驶案

2023年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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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4 11:16:21 打印 字号: | |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汲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赵某某联系“上线”,获取并验收提供银行卡人员及银行卡信息,而后将可使用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上线”。在电信诈骗等赃款进入相应银行卡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汲某某带领供卡人至无锡市惠山区、锡山区等地的多家银行提取赃款,并转移给“上线”,通过取款方式转移赃款计人民币66.5万余元。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经合谋后,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至福建省福州市,使用李某某所持有的青岛银行卡、民生银行卡等供“上线”用于转移支付,由李某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服务。当日,李某某涉案银行卡共流入人民币50.8万余元,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2.1万余元。

2021年8月27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公共场所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计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22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城路交会东五里堡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75mg/100ml。

裁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组织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并系共同犯罪;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赵某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

赵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两年间竟犯下四个罪,结合其主观上的“明知”,司法机关分别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进行了法律评价。

赵某某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父亲无力管教,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赵某某读书至初中毕业,即踏上社会,常年在外打工。从盗窃电动自行车开始,又涉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通过网络了解到“跑分”(指使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让钱像游戏积分一样跑起来,跑多少“分”就能得到多少收益)不但来钱快,并且收益高,便进一步打探了解操作程序。赵某某明知“跑分”可能是违法行为,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上线”,从中牟利。

赵某某在此过程中了解到其“上线”来钱比自己更快、更多,在赚“快钱”不良动机驱使下,开始组建自己的“跑分”团队。这些成员入伙时平均年龄只有20岁左右。赵某某组织人员接收带队团伙提供的银行卡,并在电信诈骗赃款流入银行卡后,带领供卡人提取赃款,将提取的赃款进行转移。在短短十天内,赵某某共获利2.6万余元,并将部分赃款分给同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工细化,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甚至是“流水线”式作业,从而导致信息犯罪日益泛滥。在帮信犯罪活动中,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明显,有的电诈犯罪团伙甚至已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当下,网络对未成年人生活的渗透程度越来越高。基于网络的虚拟风险性和未成年人群体的不成熟性,未成年人用网行为亟须引导规范,特别是在假期高频用网期间,未成年人极易出现沉迷现象,对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将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诱发犯罪。本案则为广大青少年敲响了警钟。通过赵某某的犯罪行为,提醒广大青少年要充分认识帮信罪的社会危害性,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帮信”活动,坚决不做违法犯罪“工具人”。

(编写人:惠山法院 黄树杰、张蕊)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