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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23年无锡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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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6 15:39:03 打印 字号: | |

12月6日上午,无锡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庭成立十周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十年无锡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2022年度无锡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蒋飞,金融庭庭长沈君,金融庭二级法官陈迪金参加新闻发布会。



2013-2023年无锡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13年7月,无锡中院成立了江苏省首家金融审判庭,探索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十年来,无锡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依法平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及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切实维护无锡地区金融安全,促进无锡地区经济与金融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无锡中院金融庭先后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省法院集体一、二、三等功、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无锡市市级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市法院调查研究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数名干警获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市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现将2013年8月至2023年8月无锡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13年8月-2023年8月,全市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03563件,其中一审案件193880件,二审案件9683件。审结各类金融案件205063件,其中一审案件195492件,二审案件9571件,平均结案率99%。总体收结案呈波浪形,2018年和2022年是近十年的峰值,2015年和2020年是近十年的谷值。



鉴于民间借贷案件在各类金融案件中占比较高,以此区分两大类型进行收结案趋势比较,可以发现,十年中两类案件收结案趋势呈现明显不同。2013年8月-2023年8月,全市受理民间借贷以外传统金融案件83886件,审结84605件,收结案数量前七年相对比较平稳,近三年有大幅攀升。



而十年间全市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9677件,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20458件,收结案总体趋势呈向下开口抛物线:2016至2018年增幅迅猛,到2018年达到峰值,2019年大幅缩减,特别是2020年回归至2014年低位。



(二)案由类型


2013年8月-2023年8月,全市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排名前三的案件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119677件,占总收案量的58.7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5433件,占总收案量的22.32%;保险纠纷19241件,占总收案量的9.45%。


收案类型数量排名四到十位的案由分别为:银行卡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存款纠纷、证券纠纷,涉及案件共19110件,占总收案量的9.39%。



(三)案件所涉金融行业


2013年8月-2023年8月,无锡法院受理全部金融案件中,银行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共59418件,占总收案量的29.19%;保险业案件共19241件,占总收案量的9.45%;票据类案件3701件,占总收案量的1.82%;证券业案件共147件,占总收案量的0.07%;其他金融行业案件1379件,占总收案量的0.68%。



从受理金融案件标的额来看,总标的额为2529.36亿元。其中银行业案件标的额占比较大,共1542.7亿元,占总标的额的60.99%;票据类案件标的额为30.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1.2%;证券业案件标的额为24.86亿元,占总标的额的0.98%;保险业案件标的额为20.4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0.81%;其他金融行业案件标的额为64.01亿元,占总标的额的2.53%。



(四)各基层法院收案情况


2013年8月-2023年8月,各基层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共173404件,其中民间借贷102871件,传统金融案件70533件。江阴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37444件,宜兴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30603件,梁溪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46986件,锡山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3143件,惠山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4100件,滨湖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9850件,新吴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1278件。



二、案件特点和趋势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持续领跑,集中治理后趋于规范


民间借贷纠纷连续多年保持收案数第一。十年来,全市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9677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59.79%。无锡地区民营经济兴盛,民间资本活跃,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无锡地区民间借贷兴起于2002年-2003年期间,最早的职业放贷人资金多为自有资金,到2012年左右,民间借贷异常繁荣,出现了许多依靠借款、集资放贷或撮合交易的资金掮客,民间借贷纠纷爆发性增长。由于民间借贷交易不公开、规范性欠缺,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9年10月21日,两部两高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从源头上系统治理“套路贷”违法犯罪,无锡法院将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租赁纠纷五类案件纳入排查范围开展排查,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虚假陈述“重灾区”态势,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惩治处罚,截至2023年8月全市法院在民间借贷相关案件审理时对涉及虚假陈述的行为处罚35起,形成打击“套路贷”高压氛围。此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收案逐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收案逐步减少,从2018年的1.62万件下降至2022年的0.89万件,占金融案件的比例从72.57%下降至41.62%。目前,民间借贷出现隐蔽化特征,现有职业放贷人名录内人数逐渐减少,认定标准亟待细化完善。民间借贷持续成为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应当强化甄别查处。


(二)涉金融借款、信用卡等纠纷增速平稳,银行类业务运行稳


从涉金融借款纠纷的企业类型看,传统制造业仍是中长期贷款市场的主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存在明显增长且融资成本呈下降趋势。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案件明显增多,剥离和消化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金融风险整体收敛。除消费者本身还款能力降低导致的违约纠纷外,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审核不充分及合同签订时对格式条款未进行充分提示及说明也容易导致争议产生。此外,随着传统银行业务与互联网科技的深度融合,银行在推出增加支付方式、开通支付验证等对客户持卡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新型业务时,未能加强身份审核与交易安全保障,对密码器、U盾等新型介质的使用风险提示尤为不足,甚至存在强制绑定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等情况,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利。


(三)涉P2P平台案件爆发性增长,监管与整治双重作用下阶段性回落


P2P自2007年兴起,无锡地区的网贷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到2012年、2013年左右到达顶峰,平台倒闭、坏账等问题不断涌现,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2016年P2P被正式纳入监管,平台转向合规化治理,相应纠纷逐渐减少,但是此前暴雷平台引发的旧债回收、保证人责任以及债权转让纠纷仍有余波。涉网络平台案件往往投资者众多,所涉地域广泛,金额巨大,案件的审理通常需要各地法院及公安机关之间相互配合,部分案件的审理须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且网络借贷案件往往送达比较困难,案件公告率高,审理周期长。出借人与借款人通常是通过网络点击方式签订合同、出借款项、赔还款项,证据均为电子证据,在平台暴雷关停之后出借人对证据通常难以收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困难。平台违规操作普遍,服务费及实际利率畸高。出借人、借款人、平台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存在诸多费用,部分争议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导致法律责任认定困难。


(四)保险业务跨越式发展,纠纷数量相对平稳


在过去的十年间,保险领域推出了众多的新型产品,除传统的意外、疾病等领域,还拓展到疫情防控和重点民生物资保障等方面,如退货运费险、百万医疗险、新冠肺炎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结构与保险深度均不断加强。相对而言,由于保险本身的风险预估与保障属性,纠纷数量相对比较平稳。在财保领域,纠纷主要产生于定损环节,如投保人未及时报险,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以及定损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在人保领域,主要产生于销售环节,如保险条款概括模糊,免责条款提示不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中介蓬勃发展,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时,如果疏于对第三方平台的业务操作培训与监督,极易引发批量纠纷。



(五)涉房地产票据案件爆发性增长,引发上下游企业连锁反应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近年无锡法院受理票据类纠纷案件呈显著上升趋势,涉房地产企业的票据类纠纷增速尤为明显。2020年全市法院审结票据类纠纷165件,其中有50件是以房地产企业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纠纷;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票据类纠纷344件,其中以房地产企业作为承兑人或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纠纷206件;2022年,全市法院审结的1216件票据纠纷中,有962件均是以房地产企业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纠纷。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体量大,上下游供应关系多且复杂,一旦出现兑付不能,就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造成挤压。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开发商开具的大量远期汇票到期后兑付不能,使得票据的持票人(从事地产行业、工程建设行业、建材行业的企业)无法按期收到票据款项,进而影响其后续支付下游企业货款、工人工资等,延误工程工期,甚至影响消费者购房人按期收房,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又因大量汇票无法兑付,交易相对方失去信任,导致大量的房地产企业面临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局面。


(六)融资租赁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交易结构日趋复杂


传统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但伴随着新型产业发展,融资租赁的客体范围慢慢扩大,甚至出现了以消耗品作为融资租赁对象的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结构也更加复杂,传统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仅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以及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随着金融创新,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基本交易结构基础上设计出多种更复杂的融资产品,如杠杆租赁、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等。出租人为控制经营风险,以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往往会采用增加增信措施的方式,将回购人、保证人等均纳入融资租赁的交易体系。出租人为实现其融资需求,还可能将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收益权对外转让,此时还可能涉及第三方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背后投资人等多方主体利益,导致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还遇到许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都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



(七)纠纷类型折射主要金融风险,部分领域金融监管需重点关注


金融审判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民商事案件的类型集中反映了某一时期主要的金融风险,从当前无锡法院在审的金融案件类型来看,当前主要金融风险体现在:一是主要金融借款案件中涉及新贷还旧贷的情形增加,反映出企业偿付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新的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现状。同时,从涉金融借款纠纷及涉民间借贷纠纷的企业性质来看,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相对困难,金融贷款投放比例存在失衡。二是房地产领域风险仍在上升,房企及产业链上下游均面临收缩压力,房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贷款经执行回收困难,不良贷款比例升高。三是中小金融机构生存承压,农商行、村镇银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息差收窄,负债成本上升,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高,融资难,中小保险公司产品竞争力不足,资产质量不高,粗放经营,中小机构应对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三、金融审判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建立健全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全面提升金融审判能力


一是建立专业化金融审判机构,集约处理辖区内金融案件。2013年,无锡中院成立全省首家金融审判庭。2022年,滨湖法院成立全市首家、全省第二家金融法庭,在此期间,滨湖、江阴、惠山等法院相继成立了“金融纠纷速裁中心”、“金融调裁中心”等金融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构建了全方位金融专业化审判机制。


二是大力推行金融要素式审判改革,全面提升金融审判质效。无锡中院根据辖区内金融类案件实际情况,研究设计金融类案件审判要素表、表格式、令状式裁判文书样式,简化庭审审理流程,提高庭审效率。集结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破产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类案审理指南,为无锡地区金融审判提供专业指导。


三是及时总结提升,打造金融司法与政策研究高地。无锡法院与各政府职能部门、市场主体、高校等先后召开了多次金融专题研讨会,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杂志公开发表论文、案例评析等30余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等评比中获奖10余次;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典型案例30余件。2022年,无锡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江南大学法学院共同成立“金融司法研究中心”,集中高层次科研资源,进一步增加金融法治供给。


(二)充分运用金融司法职能,加强对金融市场的规范治理


一是运用金融司法审查职能,引领、规制和矫正各类金融行为,建立市场规范。对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无锡中院陆续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金融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多部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二是运用金融审判职能,加强对违法金融的责任追究,修复金融秩序。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对金融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认定行为无效,发现金融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诉讼参与人存在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打造金融治理协同机制,构建多元解纷新格局


一是推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有序衔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互助合作。无锡中院与人民银行无锡支行共同制定签署了《无锡市金融与司法协作联动备忘录》,建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搭建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定期走访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合作举办金融创新相关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各基层法院相继建立了会商及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通报相关审判情况,预警金融风险,查堵金融监管漏洞。


二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理念,构建诉前矛盾纠纷化解网络。无锡法院打造出一套“金融+商会”、“金融+仲裁”、“金融+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探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诉前调解的解纷模式,支持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调处各类保险纠纷、破产纠纷,完善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制度,短平快、低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


(四)延伸审判职能狠抓诉源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是及时识别并发布金融风险提示, 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无锡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为金融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撰写的《探索中的治“僵”之路— “市场化”、“法治化”化解产能过剩的方法研究》等调研报告多次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报和最高法院简报录用,并获省委市委领导批示肯定;以法院工作专报、金融审判年报、破产审判年报等方式,不定期报送辖区内金融风险处置情况及相关对策建议,多次获市委领导批示肯定。


二是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主动融入国家金融治理体系。推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加强信用卡纠纷溯源治理,针对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经营或管理失范现象,通过司法建议提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提示风险并查堵漏洞。


三是加大对金融司法宣传力度,打造市场诚信。自2015年起至今,无锡中院每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金融审判和破产审判案例,借助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多种传播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法律知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合法有序经营,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进一步强化规则创设,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一要高度重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继续通过个案裁判规则的设立完善,推动类案审理和裁判尺度统一。二要及时总结金融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向市场主体定向发送司法建议,以及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发布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进一步强化机制创新,为金融纠纷化解提供有利司法保障。一要将金融法庭的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广开来,在暂时不具备建设金融法庭的区域,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建设,加强与院校等研究机构的合作交流,力争培养一批优秀的专家型金融审判法官。二要加强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监管政策的学习研究,强化“穿透式审判思维”等金融裁判方法的训练和适用,保证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进一步强化协同治理,为金融创新发展营造健康法治生态。一要继续推进多元解纷“一站式”平台建设,进一步探索行业性组织调解、律师调解等新领域,加强对相关组织的辅导与监管,完善诉调对接新机制。二要严格规制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信息的通报及协同处理机制,完善与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形成金融治理的法治合力。


全市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中院金融庭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