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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执行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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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8 15:10:53 打印 字号: | |

住大别墅但就不还钱,搜!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江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江阴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支付了100万元后,还剩53万元迟迟不履行。后承办法官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一套别墅,便多次上门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虽然口头表示会还款,但行动上却一直拖着不履行。

趁此次执行直播的契机,承办法官再次来到该套别墅,现场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出示并宣读了搜查令,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阐明了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并安排干警进行地毯式搜查,承办法官则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

见此架势,陈某某主动表示自己已在12月12日支付申请人10万元,还剩43万元款项将于2024年1月1日履行完毕,且由其朋友加入上述债务帮其共同偿还。申请人听后表示同意上述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与此同时,执行干警从别墅内搜出饰品24件、手镯2件、手表2件,法官当场对上述物品办理了扣押手续,以保证后续和解协议能够顺利履行。


刚柔并济下的执行,调!


“今天我们来执行你公司拖欠货款的两起案件,标的分别是6010元和10500元。”12月14日下午,在某汽车美容店内,该店负责人田某感到很诧异,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拖欠的金额并不高,梁溪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竟会上门执行。

经承办法官查询,汽车美容店的收款账户近两月都有流水进出,但田某坚称自己手头没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当即将田某拘传至法院。

面对执行的高压态势,田某慌了神,在谈话室内倒出了自己的“苦水”。近两年汽车美容店生意并不好做,都是靠亲戚出钱周转资金,且双方约定收益均归其亲戚所有,田某只负责日常经营。前不久,一名员工又在汽车维修过程中受伤,田某还支付了高额的医药费和工伤赔偿,若再被拘留,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生意难以为继,汽车美容店的工人工资也很难正常发放。

同时,田某也表示已经明确知晓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之前的行为深刻反省悔过,并写下了悔过书,也愿意先行支付一部分钱款,但是希望法官能够帮忙调解,争取剩余款项分期支付,给自己一些周转余地。

鉴于田某已经部分履行且悔过态度良好,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承办法官和两位申请人取得了联系。经协商,两位申请人表示谅解,与田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责令交车却一拖再拖,拖!

“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法院已对你公司名下的车辆查封并实际控制,且你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限你于三天内将车辆钥匙交付到法院来,并与申请执行人针对未付款项确定好支付时间,如果你拒不到庭,新吴法院将依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车辆……”

事情还要回溯到今年4月份,因甲公司迟迟未付合同款,李先生将甲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审理期间,甲公司老板黄先生到庭与李先生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分14期向李先生付款。谁知,约定的时间过了好几期,钱却迟迟未还,李先生多次联系黄先生,对方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为74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对甲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仅有登记汽车30辆,对工商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在2022年年底已经搬走。法院对车辆进行档案查封后,如何找寻车辆变成了老大难问题。承办法官多次与甲公司的老板黄先生联系,但黄先生依旧一个“拖”字诀,于是法院向黄先生发送了责令交车通知书,并将甲公司纳入了限制高消费,此后黄先生不再接法院电话。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经承办法官多方调查,发现甲公司名下的车辆为大型土方车,属于特种车辆,且部分车辆有城管部门的准予许可,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赶赴城管、运管部门核实甲公司车辆的情况,终于调查到一些线索。后在新吴公安分局的协助下,获取了车辆运行和停靠的轨迹,进而多方调查、走访、摸排以及连续多日蹲守,终于在新吴区某停车场发现了部分土方车的踪迹,法院当即决定将土方车扣押,并拖至指定停车场保管。14日夜晚11点左右,历经6个多小时的土方车扣押行动终于告捷。

执行期间,得知车辆被扣押的黄先生终于肯接听法官电话,法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三天内将车辆钥匙交至法院,并严肃释明法律后果,黄先生承诺一定到法院来与李先生协商还款方案。


与法院玩“躲猫猫”?罚!

王某与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6日被宜兴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工资款支付事项达成协议,吴某结欠王某工资款21000元,该款由吴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因吴某未按时履行相应义务,王某于2023年2月15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首次执行案件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到庭进行约谈。但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也未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宜兴,只是偶尔会回到宜兴儿子家居住,一时很难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下,被执行人吴某支付了2000元后,又突然不见踪影,多次电话联系也无法接通。


12月13日,申请人王某突然向承办法官发来消息,表示听说吴某最近要回宜兴老家。法官立即赶赴吴某户籍地,并多次多方联系,终于发现吴某的踪影并将其控制。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摆事实讲证据,并告知其已构成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违法情形,向其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最终,吴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立马进行筹钱,并一次性将剩余工资以现金形式全部交付给了申请人王某。

同时,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了财产报告义务,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因此依法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吴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当场履行了罚款义务。

 

来源:江阴法院、梁溪法院、新吴法院、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