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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宏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模拟法庭展演剧本
2023年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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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7 13:50:50 打印 字号: | |

〖模拟法庭〗

 

被告人张宏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编写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笔 人:刑一庭 杨  柳

编写说明: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均为真实姓名,被告人及案件所涉单位、人员等,系化名或虚构

角色扮演:无锡宏源技师学院学生

展演时间:2023年10月27日下午

展演地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

展演指导: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关工委、法警支队

利用须知:转载本剧本或改编后用于模拟法庭展演的,应征得作者同意,并标注剧本来源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查点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禁止吸烟,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将携带的移动电话手机切换成静音或者关闭;

(六)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次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传唤,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点头意会)全体坐下。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宏图到庭!(两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由法警打开戒具。

审判长:(敲击法锤) 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你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有无职业?家庭住址?户籍地?

被告人:我叫张宏图,2002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00207250001,汉族,大学文化,朝阳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在校学生,住无锡市崇宁区幸福街道青春花园小区1201室,户籍地也是这里。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今年3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10月1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宏图,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 2023年9月28日收到。

审判长: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法院就由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宏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即我本人沈喻航)、审判员张伟乐(示意:我左边这一位)、审判员李璐(示意:我右边这一位)三人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倪佳彤担任本法庭记录。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玉兰、检察官助理张思博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宏图委托,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炜刚作为被告人张宏图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分别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如实记录,可以请求换人,但要说明理由;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辩护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立)宣读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检察院崇检刑诉〔2023〕415号起诉书。

被告人张宏图,男,2002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00207250001,汉族,大学文化,朝阳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无锡市崇宁区幸福街道青春花园小区1201室。被告人张宏图于2023年3月25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 日被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宏图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宏图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受他人纠集,于2022年4月至5月间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及纠集吕志远、张彬彬、董刚、李文婷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及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微信账号供他人用于转账,从中非法获利。上述十余张银行卡涉及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已核实电信网络裸聊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人民币50.7万元,其中包括王超被敲诈勒索的人民币11万元、杨杰被敲诈勒索的人民币17万元、陈铭被敲诈勒索的人民币13.4万元、任健被敲诈勒索的人民币5万元、唐清晨被敲诈勒索的人民币4.3万元。

被告人张宏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超、杨杰、陈铭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宏图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宏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宏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崇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张宏图可以坐着回答问题。(2名法警在被告人两侧分别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张宏图,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进行陈述。

被告人:我确实做了这些事,但是公诉人在开庭前提出的量刑建议九个月感觉太重了,所以我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宏图,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能做到吗?

被告人:能做到。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没有说假话。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纠集并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总共16张,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数量是有这么多。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账号给他人用于转账?

    被告人:我是学生,没有经济收入,花钱大手大脚。父母给的生活费,有时被我提前花光了。只需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就能躺着收钱,这对我诱惑太大了。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还要找同学一起去干这个事情?

被告人:我当时觉得动动手指、拉拉人头,就能轻松赚钱,太容易了。

公诉人:你介绍同学后,能拿多少好处费?

被告人:我介绍同学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我拿1%,另外交易流水的1%给提供银行卡的人。

公诉人:你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对方给多少好处费?

被告人:如果是我自己的银行卡,我拿银行卡交易流水的2%。

公诉人:你一共拿了多少好处费?连同下线的是多少?

被告人: 12000多元。至于具体的金额我记不清楚了,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转的是什么钱?

被告人:我当时不知道。

公诉人:吴晓有没有说,这些钱哪里来的?

被告人:他说他在缅甸,这些钱是网络赌博的钱。

公诉人:你们学校有没有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的法治教育?

被告人:学校去年开展过的,由公安民警作过讲座,我当时只顾打瞌睡,没有好好听课。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宏图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被告人张宏图,你到案后有无如实供述自己的事情?

被告人:我被抓后,就把自己做的事情原原本本的交代了。

辩护人:张宏图,你有无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

被告人:我全部退了,共退12000元。

辩护人:你家里代你退钱了吗?

被告人:在我逮捕之前,家里已经在筹钱了。我爸妈为了我的事情,晚上睡不好觉,四处筹措想帮我退钱,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举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图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首先出示被告人张宏图的五份供述(侦查卷第二卷P1-50),鉴于被告人张宏图当庭认可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基本一致,公诉人在举证时,针对上述如实供述部分不再详细宣读,现就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简要宣读其第三次供述笔录:我知道是电信诈骗的钱,吴晓告诉我是骗来的钱,具体方法不清楚。听吴晓说,他在缅甸搞裸聊平台和赌博平台。这些钱肯定都是来路不正的,因为这些钱每次都是半夜到凌晨的时候进到我银行卡上,每次都是不同的人把钱打进来,数额又大,吴晓要求我把钱转了几次之后再转出去,转出去的账户和数额也都是吴晓指定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是的,确实是这样。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就被害人陈述进行举证。

(1)被害人王超的陈述及转账记录(侦查卷第二卷P52-58):2022年4月18日,我在广东深圳家中与一位女孩裸聊,对方保存了裸聊的视频,要求我给些钱花,要不然就将裸聊视频发给我通讯录上的所有亲朋好友,并在网上散播。我好害怕,就通过手机网上银行向对方提供的户名张宏图、吕志远等人的银行卡转账共计11万元。

(2)被害人杨杰的陈述及转账记录(侦查卷第二卷P59-69):2022年5月26日,我在浙江宁波理想公寓家中因上裸聊被敲诈17万元,其中10万转账到张宏图的银行卡上,7万元转到张彬彬的银行卡上。

(3)被害人陈铭的陈述及转账记录(侦查卷第二卷P96-103),证明2022年4月21日凌晨陈铭在无锡市崇宁区家中因网上裸聊共计被敲诈13.4万元,上述钱款先后转到董刚、张宏图的银行卡上。

被害人任健、唐清晨的陈述(侦查卷第三卷P145-182)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的被敲诈经过相似,不再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这些被害人,我都不认识。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简要宣读涉案人员张彬彬的供述(侦查卷第二卷P138-163):我和张宏图是同学,平时经常一起玩。2022年4月下旬张宏图微信说帮别人转账,可以拿好处费。我当时答应的。5月15日中午,张宏图问我有没有空帮忙转账,给我转账数额1%的好处费。我同意的。张宏图让我准备好银行卡,并且让我把银行卡照片拍给他。张宏图还让我把银行卡绑定在抖音、美团、云闪付等APP上面。从2022年5月15日晚上到5月16日凌晨,我的工商银行卡上进了7万元。张宏图让我通过抖音、微信、支付宝把钱转几次。然后一部分钱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上,随后我再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把钱转出去,都是转到张宏图发给我的账户上的,转账数额也是张宏图指定的。我们之前在学校里也学习过相关知识的,学校里也宣传过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卡。我当时就觉得这些钱可能就是电信诈骗来的钱。但是当时我已经帮着转完钱了,想着下次不参与转账就好。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提供一组书证:(1)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明依法扣押张宏图的手机1部(侦查卷第五卷P114-119)。(2)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调取的涉案银行卡流水:证明本案相关资金流水是130余万元(侦查卷第五卷P120-224)。

下面是检查、辨认笔录:(1)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卷第四卷P98-107),证明张宏图辨认出吴晓。(2)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侦查卷第四卷P108-199、侦查卷第五卷P1-113),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宏图、吕志远、张彬彬、董刚、李文婷的手机进行检查,查获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我当时不知道大家的银行卡已经转了这么多钱。其他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的意见为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侦查卷第一卷P2-5),证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张宏图具有犯罪嫌疑,将其抓获归案的经过。

宣读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调取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侦查卷第三卷P52-57),证明被告人张宏图的身份情况。

本案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书证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书证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我这边有两份证据:(1)缴费单据一份,证明被告人张宏图的亲属昨天自愿代其退出人民币15万元,暂扣于无锡市公安局崇宁分局。现在提交法庭。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2)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一张(找个红色封面),证明张宏图平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比如去敬老院关爱老人、去社区服务等,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由法警将两份证据递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审阅后,将证据分别交给合议庭其他两位成员阅看)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开庭前,辩护人已经拿给我看过了,对于上述两份证据无异议。

【合议庭成员视情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轻声询问左边的审判员:有什么需要讯问)

审判员(张):被告人张宏图,你明知这些钱来路不正,为什么还要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

被告人:我当时以为只要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就没事,根本没想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

审判员(张):你通过犯罪获取的钱财,都用来干什么了?

    被告人:我买了新手机和限量版的球鞋,还买了黄牛票去看了喜欢的歌星演唱会,很快就花光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轻声询问右边的审判员:有什么需要讯问)

审判员(李):被告人张宏图,你是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民警到学校来找我的,我见到民警后就交代了自己的事情。

审判员:被告人张宏图,你有无检举揭发或者其他需要向法庭讲清的问题?

被告人: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站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张宏图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宏图辨别是非能力弱,法治意识淡薄、轻信他人,谈贪图小利,才沦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尽管被告人张宏图没有参与诈骗,但是其自行或者纠集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账号,相当于犯罪分子的得力助手,不仅能把一笔赃款分成许多笔款项洗白,而且增大了公安机关的追查难度。被告人张宏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退赃1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宏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宏图,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家里本来就不富裕,为了我的事情拿出来这么多钱。我知道错了,不应该贪图小利,而误了自己的前途。不仅害了自己,还连累了亲人。我现在愿意认罪认罚。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站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于指控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二是被告人在案发后退赃12000元,其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15万元,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三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热心公益活动,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起诉书已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于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退赃及其家庭代为退赃、庭审认罪认罚的情况,请合议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审判长:被告人张宏图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站起来作陈述,从兜里掏出一张纸条(内容可以是下面这段话,念起来)

被告人:我对自己的犯罪深表后悔,我已经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我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工作减轻家庭负担,我也知道自己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伤害,我在此也表示道歉。希望同学们以我为诫,遵守法律,加强防范意识。我知道错了。请法官从宽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

审判员(张):(法庭教育)二十岁出头,正值青春年华,是一生中最珍贵、最阳光的年纪,应当是为梦想努力拼搏的年纪,但你却站在这里接受审判。被告人张宏图,你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而贪图利益,心存侥幸为他人提供帮助,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审判员(李):中华民族历来主张“非其义,不受其利”,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作为青年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坚持底线思维,坚决杜绝不劳而获的心理,做知法、守法、用法、用法的好公民。你的父母对你寄予厚望,起名为“宏图”。法庭希望你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痛下决心,积极改正,认真学习法律,将来有一天能够大展宏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我会记住您的话,好好反省,努力不辜负您的期望。谢谢您的关心和教诲(身体鞠躬)!

审判长:休庭10分钟(敲击法锤)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法警给被告人戴上戒具,合议庭成员到评议室评议案件)

 

【法庭宣判阶段】

审判长:传被告人张宏图到庭!(两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本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代表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被告人张宏图的行为确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宏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结合退赃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宏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宏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张宏图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张宏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162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闭庭(敲击法槌)!由法警带被告人退庭(将变更强制措施,无需戴戒具)。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席。

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席。

 

(注:展演后,剧本中的一些文字及个别程序略有修改;

 作者联系电话0510﹣82226245)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