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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地板、锤门框,被执行人恶意毁坏法拍房被拘留15天、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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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15:41:03 打印 字号: | |

房屋被司法拍卖后,原房主不配合执行,还故意损坏,会遭受什么样的处罚呢?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故意损坏拍卖房屋的被执行人作出严厉处罚,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9年,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因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偿还银行借款59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郑某仍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郑某名下房屋,同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2023年10月,买受人杨先生以78万余元的价格拍得此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后,被执行人郑某向法院提出,希望暂缓交房,待其找到新住处后将自行腾空。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官征求买受人杨先生意见,同意给予郑某延迟一个月的交房期。


2023年12月,执行法官接到买受人电话,称其刚进入该房屋,即发现房屋遭到严重破坏。法官随即组织人员前往查看,发现屋内的地板、吊顶、门框等固定装饰损坏,便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取证。

执行法官随后将郑某传唤至法院,询问其相关情况,郑某主动承认是因自己生意失利,悔恨不已,情急之下对着已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一通发泄。执行法官对郑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和耐心教育,告知其行为已侵害买受人的权益,也妨碍了法院执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某藐视法律权威,恶意损坏房屋,依法对他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以3万元赔偿杨先生遭受的损失。郑某以自由和金钱为此前的一时冲动“买单”,后悔不已。



执行案件中,涉案房屋拍卖成交后的腾退、交付问题,既是司法处置的最后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妥善保管好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执行财产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在此提醒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配合执行工作,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因一时之错,酿成大祸。




 
来源: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