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2执异22号
无锡市鹏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薛可兴:
关于本院受理的关于无锡金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鹏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执行中,无锡金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薛可兴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现已作出裁定,因向你们住所地、户籍地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一、追加薛可兴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薛可兴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无锡仲裁委员会(2023)锡仲裁字第0304号裁决书中无锡市鹏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翁强,电话0510-82226584
地址:无锡市崇宁路50号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