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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4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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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写人:新吴法院 周倩倩)  发布时间:2024-04-24 13:33:28 打印 字号: | |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8时许,经过一整晚的桌球大战,喝了一点小酒的被告人赵某某(24周岁)回到租住地无锡市新吴区某小区。在进入小区大门时,因门禁刷卡问题与小区保安周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你一拳,我一脚。过往居民极力劝架,终于将双方拉开。但此时赵某某仍觉气不过,愤而走进附近一家超市,拿起一瓶啤酒就走(未结账)。走出超市后,赵某某在花坛边将啤酒瓶砸碎,持碎玻璃瓶返回小区,趁保安周某某不备,对其脸部等部位刺戳,致使周某某左下颌角等处受伤。后赵某某在现场被小区保安等人员扭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暴力犯罪属于激情犯罪,即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事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定的犯罪对象,而是在强烈激情的驱动下实施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然而,激情犯罪并不意味着危害后果的轻微,也不足以表明刑事责任可予以减轻。事实上,行为人都应对自己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些青年朋友虽已成年,但仍处于性格和心理的后成长期,学会理性对待冲突或纠纷尤为重要。面对不期而遇的冲突或纠纷,要认识善恶,明辨是非,也要保持理性,学会克制,如果任由情绪泛滥,很可能滑向让自己追悔莫及的深渊……

此外,不得不说的是,赵某某酗酒和熬夜也是诱发本案的因素之一。过量的酒精和经常性的熬夜,都将对神经系统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导致人体控制能力下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因此,培养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亦是青少年成长道路上的必修课。

(编写人:新吴法院 周倩倩)


责任编辑:中院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