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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08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供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中国人民银行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派出机构设置情况。

  (三)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六)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七)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费用预算、决算信息。

  (九)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十三)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名称:央行微播)等主动公开信息。同时,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档案室。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下载(见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1.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场提交的请提前与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申请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阅)规定的程序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办公时间:8:00-11: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601271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100800)

  电子邮箱:zfxxgk@pbc.gov.cn(此电子信箱不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doc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doc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