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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在履职办案中坚持亲历性原则

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即司法应当强调亲历性。这既是由司法活动性质所决定,也是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亲历,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办理的过程,始终处在司法办案的...[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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