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标准借鉴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24

  1 引言 

  水生态主要指水环境状况对动植物的影响以及动植物对不同水环境条件的适应性,它不仅关乎水环境的质量,还关乎生境和水生生物的状况。因此,与普通水环境质量保护相比,水生态保护要求更高,涉及范围更广。2015年底,深圳举全市之力打响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经过6年的综合整治,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截至2021年底,全市监测水库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达到100%,310条河流按河长占比水质优良率从22.9%增至50.0%,国考、省考地表水断面及主要河流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Ⅳ类标准[1]。随着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尾声,深圳治水也从“水污染防治为主”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并重”转变,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已成为水环境领域的重点工作。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要求到2022年建成生态环境优美的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3],再次赋予深圳特殊使命,提出到2025年深圳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发展目标,以及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2020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研究,拟通过最严格标准打造最优生态环境。水生态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水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标准发展“十四五”规划》[4~9]均对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及水生态系统监测评价提出了要求。在学术领域,也有众多专家学者针对水生态环境开展问题分析对策研究以及监测和评估研究[10~16]。 

  在打造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和水生态质量提升的大政策背景下,2020年,深圳市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率先启动城市水生态监测评价工作。但由于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领域无相关标准,深圳市当前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技术指南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技术指引为依据,而深圳市水文特点和具体状况有所不同,标准的缺失对具体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为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法规标准的比对研究,提出深圳市制定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标准的建议,为深圳市打造最严格生态环境标准提供技术支撑。 

  2 国内外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法规标准情况 

  国外法规标准情况,通过对标准全球搜、中欧标准信息平台、欧洲标准商店、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官网、美国联邦环保署(EPAEPA)官网等线上平台的检索,仅发现美国联邦环保署在1999年发布的《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着生生物、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鱼类》[17](以下简称美国《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国家标准和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发布的法规《水框架指令》[18](2000/60/EC)(以下简称欧盟《2000/60/EC》)。欧盟和美国具体法规标准情况见表1。 

  国内法规标准情况,目前,国家层面和广东省层面均未发布专项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标准,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01年5月发布了《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以下简称国家《河流技术指南》)和《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19](以下简称国家《湖泊技术指南》)两项技术文件,分别对河流和湖泊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要求进行了规定。此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7月以技术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广东省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指引(试行)》[20](以下简称《广东水生态指引》)。这3项技术文件也是深圳市开展水生态调查与评价的主要依据。地方层面,目前有江苏省4项水生态调查与评价标准,包括DB32/T4178—2021《河流水生态监测规范》(以下简称江苏《DB32/T4178—2021》)、DB32/T3202—2017《湖泊水生态监测规范》(以下简称江苏《DB32/T3202—2017》)、DB32/T3871—2020《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质量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江苏《DB32/T3871—2020》)和DB32/T3674—2019《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以下简称江苏《DB32/T3674—2019》),以及北京市DB11/T1721—2020《水生生物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北京《DB11/T1721—2020》),国内标准情况详见表1。 

   

  2.1  标准的内容构成比对

  本文梳理的10项国内外标准涵盖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指标、调查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等级5大类,其中2项国家指南内容最全面,5类均有涵盖。具体内容比对情况见表1。 

  2.2  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指标比对 

  国内标准将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指标分为水环境质量、生境和水生生物3类。国外标准则存在一定差异,如欧盟《2000/60/EC》将指标分为物理化学质量要素、水文地貌质量要素和生物质量要素3类,美国《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将指标分为栖息地和物理化学参数、底栖藻类参数、大型底栖动物参数和鱼类参数4类,但具体指标种类与国内标准基本类似。因此本节将按照水环境质量、生境和水生生物3类指标对10项法规标准进行比对研究。 

  针对水环境质量调查指标,有8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江苏《DB32/T4178—2021》要求的指标数量最多,达到25项,其次为《广东水生态指引》,13项(湖泊13项,河流9项),江苏《DB32/T3202—2017》12项,江苏《DB32/T3871—2020》8项,美国《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7项,国家《湖泊水生态指南》4项(其他指标根据湖库特征选择)。从具体指标来看,八项标准大多要求对河流或湖泊的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和叶绿素a等7项指标进行调查。指标要求详见表2。 

   

    

    

  3 国内外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标准比对   

  针对生境调查指标,有7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美国《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要求的指标数量最多,达到20项,国家《河流水生态指南》和《湖泊水生态指南》《广东水生态指引》中河流要求10项,湖泊要求7项,江苏《DB32/T4178—2021》要求10项,欧盟《2000/60/EC》对河流和湖泊的要求分别为6项和7项。从具体指标来看,7项标准大多要求对河(湖)岸特征、土地利用类型、植被覆盖情况、底质特征、流量(水位)5类指标进行调查。指标要求详见表2。 

  针对水生生物调查指标,有9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北京《DB11T1721—2020》要求的指标最多,达到9项,其次为江苏《DB32/T4178—2021》,要求6项,其余7项标准均为2~5项。从具体指标来看,7项标准大多要求对浮游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底栖动物、着生藻类、鱼类5类指标进行调查。指标要求详见表2。 

  3.3调查方法 

  比对标准中,6项国内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采样调查、观测调查和资料调查等,具体调查方式基本相似,本节不做过多比对。 

  3.4评价指标比对 

  比对标准中,6项标准明确了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国家《河流水生态指南》和《湖泊水生态指南》《广东水生态指引》和欧盟《2000/60/EC》均规定了水质、生境、水生生物3类评价指标,江苏《DB32/T3871—2020》规定了水质指标、水生生物指标2类和湖泊、水库综合营养状态指数等4项,江苏《DB32T3674—2019》则包括水安全、水生生物指标、生境指标、水空间和公众满意度5类13项。指标具体情况详见表3。 

   

  3.5评价方法和评价等级比对 

  比对标准中,2项国外标准和5项国内标准明确了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或等级,美国《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要求从底栖藻类、大型底栖动物、鱼类的生物完整性指数(IBI)进行评价,欧盟《2000/60/EC》提出了水体健康(水生态环境质量)的5个等级,国家《河流水生态指南》和《湖泊水生态指南》、江苏《DB32T3674—2019》采用权重法累计分值的方式计算得分并确定等级,2项国家指南划定了5个等级,江苏《DB32T3674—2019》划定了4个等级,《广东水生态指引》采用算术平均值法确定评价结果,江苏《DB32/T3871—2020》根据水质质量指数和生物质量指数的评价指标分别计算归一化结果,然后根据权重计算水生态环境功能区质量指数并划分5个等级。具体比对情况详见表3。 

  4 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的比对研究,国家《河流水生态指南》和《湖泊水生态指南》的内容最为全面,涵盖了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指标、调查方法、评价指标、评价计分方式和评价等级5类内容,江苏《DB32/T4178—2021》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指标最多,有25项,美国《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的生境调查指标数量最多,有20项,北京《DB11T1721—2020》中的的水生生物调查指标数量最多,有9项,《广东水生态指引》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最多,有16项。评价方法上,国家的2项指南采用权重法累计分值并划分5个等级,《广东水生态指引》采用算术平均值法,均为常见评价方法。 

  与国内外水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标准相比,深圳市采用的国家和广东省指南在质量调查指标上覆盖不够全面,要求不够严格,鉴于此,为有效指导深圳市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工作,建议参照国内外现行法规标准、技术文件,结合深圳水生态状况和特点,组织制定内容全面,、要求严格的专项水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标准。针对标准内容的设定,提出以下建议: 

  (1)在内容框架上,参照两项国家指南,尽量涵盖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指标、调查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等级5类内容,提供全面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指引。 

  (2)在调查指标设置上,至少涵盖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叶绿素a7项水环境质量指标,河(湖)岸特征、土地利用类型、植被覆盖情况、底质特征、流量(水位)5类生境指标和浮游生物(包括动物和植物)、底栖动物、着生藻类、鱼类5类水生生物指标,同时参照江苏《DB32/T4178—2021》、美国《河溪快速生物评价规程》和北京《DB11T1721—2020》,结合深圳河流、湖泊的特点,合理选取其他水生态化环境质量调查指标,形成指标全面、符合深圳特色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指标体系。 

  (3)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上,以两项国家指南和《广东水生态指引》为主要参考,进行适当的本地调整,评价计分方式和评价等级尽量全面合理,兼顾各类水体差异。 

  来源:绿色科技,2023,25(4)  作者:乔旭,许立杰,张令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