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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海关

进出境旅客通关指南

说到进出境,不少旅客第一个想起的词总是“海关”。那么,在通关海关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怎么做才能更快更顺利的完成通关手续、为跨境旅途创造一个良好地开端呢?下面为旅客朋友们介绍通关的基本流程以及各种重要的注意事项,让大家能够在实际进出境时心里有底,遇事不慌。

进出境旅客通关的基本程序如下图所示: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或其他监管手段)、处置。

 


 

申报

无申报物品

有申报物品

红色通道通关

绿色通道通关

查验(机检查验/开箱查验)

征税或其他相关监管手段

处置(放行/移交)

 

海关提醒 所有进出境通关行李物品全部须100%过X光机检查验。

第一步 旅客申报

在通过海关时,如果您没有需要申报的物品,是可以直接通行、不需要填写任何申报单证的,过关速度将会很快;如果您有需要申报的物品也不用担心,只要掌握了申报技巧,并认真遵循海关法律规定,通关也是件非常迅速的事,不会耽误您的行程。

一、了解申报制度

1、不是人人都需要填写申报单。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GOODS TO DECLARE),又称“红色通道”(RED CHANNEL)通关。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须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NOTHING TO DECLARE),又称“绿色通道”(GREEN CHANNEL)通关。

2、旅客不了解海关规定会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出境时,因为海关在接受旅客申报时需要对物品进行验核,所以旅客要申报的物品如果是准备托运的,必须在托运前进行申报。

4、需要申报的旅客,通关时选择走海关“红色通道”填写申报单。

海关提醒 书面申报是唯一有效的申报方式,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物品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作出的申报,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二、需要申报的情况

(一)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小贴士 此条规定按烟酒的一般容积量标准即为“两条烟两瓶酒”,但特殊容量的另计。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小贴士 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须申报后入境,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入境。对残破严重的货币,海关不接受申报。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小贴士 分离运输行李,简称分运行李,是指旅客进境或出境后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进或运出的行李物品,并不是旅客进出境时向所搭乘的运输工具或其代理人交运的随行行李物品。如果您有分运行李,入境时一定要记得向海关申报,进境分运行李应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运进。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二)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小贴士 填写申报单并经海关验核盖章后,旅客须保存该申报单至复入境时向海关提交。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三、如何填制申报单

(一)申报前要准备哪些证件或单证

旅客须在申报时提供本人出入境证件原件。非本人申报的,另须提供被委托人出入境证件原件;代办理分离运输行李等非当日出入境业务的,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等身份证明。

需要于申报时出示其他部门证明文件的,须携带并出示证明文件正本。

(二)如何填好申报单

1、申报单分为中英文两个版本,旅客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填写。

2、护照号码栏一般填写护照号码,中国港澳台居民填写进出境证件号码。

3、申报单下端为旅客签名是必填栏目。

(三)不主动、如实申报可能产生的后果

旅客在出入境时应该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因此,主动、如实申报是很有必要的。

(四)注意事项

1、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2、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范围

(一)限制进境物品包括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提醒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管制刀具、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等属于“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包括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提醒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管制刀具等属于“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五、禁止进出境物品范围

(一)禁止进境物品包括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海关提醒 赌博用筹码属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中的“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

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海关提醒 “珍贵文物”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一般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二步 接受查验

“为什么我的行李物品会在出入境是被海关检查?”“为什么海关关员不主动帮我开箱关箱?”“被检查是不是意味着我被怀疑了?”您在出入境时如果遇到海关查验,会不会产生以上疑虑呢?其实您完全不必担心,下面将对海关查验进行详细介绍,让您更好的了解海关规定,更放心、更安心的完成通关流程。

一、查验的内容

1、核对申报是否属实。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进行申报,均须将物品交海关验核,验核无误后海关签章,申报有效。

2、检查有无违禁品。对旅客携带的疑似限制及禁止携带进出境物品,海关有权进行查验。

3、检查有无应税物品。对旅客携带的应税物品,海关经查验属实,将予以征税。

4、确定物品征税、免税、扣留、退运或放行。海关根据对物品的查验结果,决定后续处理方式。

二、查验的一般流程

1、查看证件。检查旅客行李前海关工作人员会先查看旅客的出入境证件,排除免验旅客。

2、行李接受机器X光机检查,即机检查验。海关关员会引导旅客自行搬运行李平放在X光机器传送带上,旅客至传送带出口等待行李传出。

3、行李接受海关开箱检查,即开箱人工查验。再次查看证件,并确认旅客有无申报物品。对需要开箱检查的行李物品,应由旅客自行开箱、自行重封,其间旅客应接受海关工作人员相关问题的询问。

4、查验正常放行。对检查后没有问题的行李,海关工作人员在协助旅客整理好物品后予以放行。

5、查验异常待处理。对需要后续处理的行李物品,旅客须填写申报单及接受进一步处理。

小贴士 后续处理方式一般包括征税、退运、待鉴定、待处理、代报关、移交立案等,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1)不属自用的;

(2)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小贴士“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3)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4)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5)未按章缴税的;

(6)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三、查验的场所和时间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四、旅客接受查验时的注意事项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因此,海关对行李物品进行查验,并不是对旅客的刁难,旅客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海关提醒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在通关时应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三步 配合征税

行邮税是指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行邮税是多税种合并后的简称,行邮税的征收是一种简化的计征税手续。

一、征税的标准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规定,以下20种商品为应当征税物品,是不享有5000元人民币免税额度的: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海关提醒 自用、合理数量既是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分货物、物品的重要标准,还是认定携运人是否违法、违法程度轻重的基本依据。

二、如何计算行邮税

1、征税仅针对进境物品。

2、进口税从价计征。

3、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三、行邮税的四档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2012年修订)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皮革服装及配件;箱包及鞋靴;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文具用品及玩具;邮票;乐器;体育用品(除高尔夫球及球具);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艺术品、收藏品;家具;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厨房用具、卫生用具洁具;计算机;摄影设备及配件(除电视摄像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物品

 

10%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自行车、手表(高档手表除外)、钟表(含配件、附件);电器类厨房用具、卫生用具、洁具;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及其配件;电视摄像机;影音设备及其配件

 

20%

3

高档手表(每块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高尔夫球及球具

 

30%

4

烟草、酒、化妆品

50%

四、进境行李物品归类原则

1、《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五、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确认原则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六、无法当场缴税的处理办法

1、待征税:旅客因现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当场缴纳税款的,可在3个月内些税款现金至入境地海关补办手续。

2、待退运:旅客在3个月于复出境时携带物品退运。

3、自愿放弃:当事人无法完成缴税或退运的,可选择做物品放弃处理。

小贴士 以上各种处理方式,海关均会开具有海关印章的相关单证凭据,旅客不必担心。

4、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处理: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四步 应对处置

一、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办理申报、查验、征免税等手续后,准予进出境旅客将物品提离海关监管现场。

二、发现违禁物品的处置

违法海关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海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小贴士 遗留行李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后因错运、漏提等多种原因旅客未能即时提取的行李。遗留行李按照海关查验程序依法进行查验及后续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物品进出境通关规定

您如果携带以下物品进出境,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否则将导致法律责任。

枪支、弹药、仿真武器

一、定义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弹药指整发子弹或其组成部分,包括弹壳、底火、发射火药、子弹或任何枪支中使用的弹丸。

仿真武器是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物品。包括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他仿真武器、弹药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类似械具。

二、管理规定

(一)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弹)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未获批准同意的枪支、弹药,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封存,出境时发还本人或退运出境。

(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我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我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依照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

(三)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以上(二)、(三)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五)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六)下列人员的随身警卫人员可以携带武器进出境:

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

2.政府总理(首相)、副总理(副首相);

3.议会议长、副议长;

4.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5.特殊情况下的重要部长,以及按上述规格接待的其他重要外宾。来访外宾先遣警卫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武器入境。

(七)来访重要外宾随身警卫人员只准携带手枪进出境,不准携带步枪、冲锋枪等其他武器。

武器数量应低于警卫人员数量。在外国代表团进出境时,接待单位应当向有关边防检查站出具写明批准文号的本单位函件,按照实际携带枪支、弹药的情况申报,办理枪支进出境手续。对被批准携带进出境的枪支弹药,边防检查站凭公安部进出境管理局的通知及接待单位的函件,接受申报,登记放行。对未被批准携带进出境的枪支弹药,在同一个口岸进出境的,边防检查站核查后就地封存,出境时启封发还;不在同一口岸进出境的,入境边防检查站核查后,放入由接待单位向边防检查站租用的专用枪箱并加封,由接待单位保管。同时,为接待单位签发《枪支携运许可证》,出境时由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启封放行。

(八)仿真武器禁止进出境。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罚。仿真枪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尺寸1/2至1倍之间。制式枪支不以一战划界,古代前装枪不属于制式枪支。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字画

一、定义

文物是指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字画亦称书画,是书法和绘画的合称。暂时进境文物是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文物进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

二、禁止出境文物种类和范围

(一)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二)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三)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四)《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中规定禁止出境的文物。

 

 

三、管理规定

(一)入境旅客带进文物,数量不受限制,海关准予进境。如需复带出境的,按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规定办理。

(二)出境验放规定

1.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

对旧存文物,海关一律凭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和文物出境火漆标识验放。《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将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对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文物,申报时,要随付指定商店出具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海关凭发票和文物出境火漆标识验放。

2.携运,邮寄文物出境,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火漆标志或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的,不准出境,应予退运,限3个月内(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限1个月内)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领,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携运、邮寄文物出境,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

3.旅客携带出境一般现代书画作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邮寄的在规定的限值内,海关准予出境。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除经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鉴定准予出境的外,不准携运出境。

4.特许出境文物,一律凭国家文物局签发的《文物出口特许证》及《特许出口文物销售发票》查验放行。

5.建国以来制作的文物仿制品和复制品,不属文物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准予带出。对于文物复仿制品,海关可以凭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复仿制品出境标识放行。

6.国家文物局授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微、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云南、陕西等14个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审核进出境文物资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各口岸申报出境和临时进境文物的审核事项。

(三)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

1.携带、运输、邮寄暂时进境文物,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办理文物临时进境登记和复出境手续。

2.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标志文物临时进境火漆标识,并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暂时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海关凭文物出境火漆标识和许可证放行。

3.进境时未申报、海关封志出现破损或进境后未办理复出境鉴定手续的文物,国家文物局文物审核管理处不予办理文物临时进境登记。

(四)文物出境鉴定

1.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境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2.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3.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标明文物出境火漆标识。

4.私人携带、托运或邮寄旧存文物出境,仅限于向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办理文物出境鉴定,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标明火漆标识,发予文物持有者《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海关查验放行。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系指我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侨居我国的外国人所有的传世文物以及通过购买、交换、赠送已为私人所有并准备携带、托运、邮寄出境的文物。

5.暂时出境并复带进境的文物,在文物出境前,由当地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验无误后出具出境证明。未设置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的省、自治区可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会同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海关办理。复带文物进境时,须根据清单、照片进行复验。

(五)文物复仿制品出境

对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可以应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标明文物仿制品出境火漆标识。文物复仿制品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一、定义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管理规定

(一)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禁止进出境。

(二)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三)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四)旅客携带有毒化学品进境主动向海关申报,但不能提交有关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的,责令当事人将物品即时带返;未向海关申报,并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罚款后即时退运。对退运确有困难的,应加强保管制度,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五)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除此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参照国家食药监局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金银、货币及有价证券

一、定义

金银是指黄金、白银及其制品。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二、管理规定

(一)携带金银及金银饰品进出境管理

1.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海关查验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视同进口货物,要向海关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2.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3.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迳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4.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携运出境,海关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

5.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6.对我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接待或派出的重要统战对象,知名人士携带出境黄金饰品超出50克,仍属自用,但不能提供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未经原进境地海关签章的,经现场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审批,予以酌情从宽验放。

(二)携带人民币进出境管理

1.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进出境,外国人进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进出境,无须向海关申报;超出限额的,应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不得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进出境,不得擅自运输人民币进出境。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进出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携带外币及有价证券进出境管理

1.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进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2.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未超过其最近一次进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简称《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进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3.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1)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2)出境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3)当天多次往返的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时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4)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四)进出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进出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动、植物及其产品

一、定义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三、检疫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出口应接受检疫的范围包括:

(一)动物: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四)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五)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四、管理规定

(一)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携带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物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二)携带、邮寄禁止进出境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邮寄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四)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五)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六)凡来我国旅游、访问,及其他活动的旅客,不准擅自采集我自然资源标本,违法携带出境的物品,海关一经发现予以扣留处理。个人携带、邮寄出境动植物标本,如蝴蝶标本等,要经我国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准出境。

(七)旅客携带鲜活农副产品出境,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进出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九)伴侣犬、猫

1.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2.海关接受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申报后,应验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旅客出具“截留检疫凭证”。检疫时间一律为30天。

3.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有关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

4.旅客携带伴侣犬、猫不向海关申报者,海关将按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没收的犬、猫,由海关移交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隔离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检疫、预防接种、海关监管、动物饲养、管理及其他有关费用,余款上缴国库;检疫不合格或检疫期间死亡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规定处罚后准予退运的犬、猫,按上述第3条处理。

印刷品、音像制品

一、定义

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二、管理规定

(一)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二)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四)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5.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六)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八)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如实向海关申报但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

(九)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1.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

2.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

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中药材、中成药

一、定义

中药材是指经过产地加工取得药用部位的生药材。

中成药是指以中药原料依据一定处方配置加工而成的药品。

二、管理规定

(一)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300元。

(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200元。

(三)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四)麝香、蟾蜍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五)对旅客携带、邮寄进境的药用羚羊角限50克,由旅客自行填报后免税放行;超出限量的,海关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批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携带、邮寄出境的羚羊角,一律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放行。

(六)特殊情况下,经总署批准,可对个人邮递进境药品根据医生有效处方确定合理数量。海关在办理手续时,应验核处方原件,并留存处方复印件作为当事人办理手续的随附单证,且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进境个人邮递药品,在海关规定的免税额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超出免税额部分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应征收行邮税放行。